【吳鉤】皇求包養行情權的限制:宋朝君主遭到的10道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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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權的限制:宋朝君主遭到的10道約束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布

          原載于 “我們都愛宋朝”微信公眾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丑十月十五日辛未

          耶穌2021年11月19日

 

 

 

北宋元豐年間,年夜宋與西夏在陜西永樂城爆發戰爭,結果宋人新筑的永樂城被雨水浸塌,城破,宋師年夜敗。

 

這次用兵掉利,讓宋神宗年夜怒,“內批出令斬一漕官”,御筆指示將一名路轉運使斬了。

 

越日,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宰相)蔡確奏事,神宗問他:“昨日批出斬或人,今已行否?”

 

蔡確說:“不成斬,方欲奏知。”

 

神宗說:“此人何疑?”

 

蔡確說:“祖宗以來,未嘗殺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

 

神宗沉吟很久,又說:“可與刺面配遠惡處。”

 

這時,門下侍郎(副宰相)章惇站出來說:“這般即不若殺之。”

 

神宗問道:“何以?”

 

章惇說:“士可殺不成辱。”

 

神宗聲色俱厲地說:“稱心事更做不得一件!”

 

章惇不客氣地頂了一句:“這般稱心事,不做得也好。”

 

“稱心事更做不得一件”——這并不是宋神宗一個人的牢騷,其實是宋朝君主處處受掣肘的常態。明天許多人以為天子必定是口含天憲、出口為敕,但這一想象并分歧宋朝史實。我仔細講究過宋代君主所遭到的種種約束,其完備性可謂為歷代所不及,既有其他王朝共有的普通性約束,也有其他王朝所無的特別約束。

 

兩宋三百余年,從未誕生過一個獨裁的君主,卻是有名的權相出現了一年夜串,我們可以列出一個長名單:王安石、蔡京、秦檜、韓侂胄、史彌遠、賈似道,等等。宋代能夠沒有很好地解決權相專制的問題,但君權則是遭到了有用限制。

 

我將宋朝君主所遭到的約束歸納為十項。上面我們逐一考核。

 

 

 

天·誓約·事理

 

起首讓我們從現代帝王心目中最不成褻瀆的奧秘氣力——“天”說起。

 

在秦始皇樹立帝制之后,天子是至高無上的,漢代時董仲舒提出“屈平易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才在皇包養故事權之上設置了一個更高位階的“天道”,將“絕對皇權”改革成“相對皇權”。現在受過感性啟蒙的人們似乎難以想象前人對于天的敬畏,但對于前人來說,他們確實信任上天有一雙眼睛盯著人間,并通過災異向掉德的統治者提出正告。

 

元豐八年(1085),神宗天子駕崩,太皇太后垂簾聽政,呂公著這么告訴太皇太后:“天雖高遠,日監鄙人,人君動息,天必應之。若修己以德,待人以誠,謙遜靜愨,慈孝忠誠,則天必降福,享國永年,災害不生,禍亂不作;若慢神虐平易近,不畏天命,則或遲或速,殃咎必至。”

 

對天的敬畏,也確實在必定水平上約束了宋朝君主的行為,如咸平六年(1003),“有星孛于井(宿)、鬼(宿),年夜如杯,色青白,光線四尺余”,這一變態的天象讓宋真包養app宗誠惶誠恐,對宰相說,“朕德薄,致茲謫見,年夜懼災及吾平易近,密邇誕辰,宜罷稱觴之會,以答天譴。”誕辰Party都不敢舉行了。

 

而熙寧二年(1069),當宰相富弼聽聞有人在宋神宗眼前“言災異皆天數,非關人事得掉所致者”,覺得很是憂慮:“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成為者?此必奸人欲進邪說,以搖上心,使輔弼諫爭之臣無所施其力,是治亂之機,不成以不速救。”當即“上書數千言,力論之”。從科學感性的角度來看,那位跟神宗說“災異非關人事得掉”的臣僚似乎很有事理;但從政治邏輯的角度來說,富弼的憂慮無疑更具聰明:君主敬天,才不敢獨行其是;若出于祛魅,將君主對天的敬畏消解失落,只會有利于皇權專制主義的天生。

 

后來神宗暫罷新法,很年夜水平上也是出于對天的敬畏。我們了解,熙寧變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熙寧六年七月至七年三月,又趕上了年夜旱災,“東北流平易近,每風沙霾曀,扶攜塞道,羸瘠愁苦,身無完衣。并城平易近買麻糝麥麩,合米為糜,或茹木實草根,至身被鎖械,而負瓦楬木,賣以償官,累累不絕”。

 

有一個叫做鄭俠的小官,不忍看流平易近流離掉所,繪成《流平易近圖》,上書宋神宗,請求罷往新法,并說:“如陛下行臣之言,旬日不雨,即乞斬臣宣德門外,以正欺君之罪”。神宗天子“反復觀圖,長吁數四,袖以進,是夕,寢不克不及寐”。來日誥日,詔令“青苗、免役權息追呼,方田、保甲并罷,凡十有八事。平易近間歡叫相賀”;“越三日,年夜雨,遠近沾洽”。

 

顯然,天作為節制人間君權的超驗之維,在宋代政治運行過程中的感化是不成忽視的。當然,這種來自于天的約束非宋朝所獨有,不過接下來我們要說的另一道約束君主的超驗之維,則是宋代獨有的,那就是“誓約”。誓約為宋太祖所立,每一任嗣君即位之初,都必須恭讀這份誓約。對誓約一事記述最詳者,為簽名陸游的《避暑漫抄》:

 

藝祖(即宋太祖)授命之三年,密鐫一碑,立于太廟寢殿之夾室,謂之誓碑。用銷金黃幔蔽之,門鑰封閉甚嚴。因敕有司,自后時享及新皇帝即位,謁廟禮畢,奏請恭讀誓詞。是年秋享,禮官奏請如敕,上詣室前,再拜升階,獨小黃門不識字者一人從,余皆遠立包養價格ptt庭中。黃門驗封啟鑰,先進焚噴鼻、明燭、揭幔,亟走出階下,不敢仰視。上至碑前,再拜,跪瞻默誦訖,復再拜而出,群臣及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

 

自后列圣相承,皆踵故事,歲時伏謁,恭讀如儀,不敢漏泄。雖腹心年夜臣如趙韓王、王魏公、韓魏公、富鄭公、王荊公、文潞公、司馬溫公、呂許公、(呂)申公,皆全國重看,累朝最所倚任,亦不知也。

 

靖康之變,犬戎進廟,悉取禮樂祭奠諸法物而往,門皆洞開,人得縱觀。碑止高七八尺,闊四尺余,誓詞三行。一云:“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于獄中賜盡,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連坐支屬。”一云:“不得殺士年夜夫及上書言事人。”一云:“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靖康末年,徽宗、欽宗兩帝被金人所擄,有一位叫做曹勛的官員隨徽宗北狩,未久他有了一個機會逃歸南邊,臨行前,徽宗向他囑托國事:“歸可奏上(指宋高宗),藝包養平台包養網推薦祖有約,躲于太廟,誓不誅年夜臣、言官,違者不祥。故七祖相襲,未嘗輒易。”

 

我們應該怎么懂得這份誓約呢?你可以說它是太祖的遺詔,但更準確地說,這其實是宋皇室與上天之間的立約,趙宋的君主假如違背誓約,則“天必殛之”。在天遭到人間敬畏的時代,這樣的“誓約”具有比普通的遺詔更年夜的約束力。從歷史事實來看,兩宋三百多年,天子也確實不敢違背這份誓約。

 

只要宋高宗破過例、開過殺戒,于包養情婦建炎元年(1127)殺了“伏闕上書,力詆和議”的太學生陳東、平民歐陽澈。這能夠因為當時處于戰時狀態;並且,在靖康之變中倉促即位的趙構自己,不成能了解有這么一塊躲于太廟夾室的誓碑,也未親歷“恭讀誓詞”的莊重儀式,即便聽曹勛轉述過“誓不誅年夜臣言官”的太祖遺訓,畢竟跟對著誓碑立毒誓的感觸感染紛歧樣。

 

不論怎樣說,趙構殺上書言事之人,無疑變節了太祖立下的誓約,不用替他辯護。數年后,他自己也不得不為誅殺陳東與歐陽澈之舉表現悔罪:“朕初即位,昧于治體,聽用非人,至今仇恨。贈官包養dcard推恩,猶未足以稱朕悔過之意,可更贈官賜田。雖然,逝世者不成復生,追痛無已。”

 

假如我們對比其他王朝,不論是漢唐,還是明清,都有許多士年夜夫因為言論罪而受戮,就會信任宋朝君主跟上天的這項立約是多么的難能可貴。

 

在宋朝,還有一道對君主的約束也具有超驗的性質,那即是“事理”。其淵源也是來自宋太祖:“太祖天子嘗問趙普曰:全國何物最年夜?普熟思未答間。再問如前,普對曰:事理最年夜。上屢稱善。”開國天子認同“事理最年夜”,即意味著承認權力不是最年夜、皇權不是最年夜,皇權之上,還有“事理”。君主雖號為至尊,但在“事理”之前不克不及不低頭:“全國惟事理最年夜,故有以萬乘之尊而屈于匹夫之一言”。

 

從“事理”二字,宋朝理學家姚勉推表演一個完全的“道統譜系”:“天開我朝,道統復續。藝祖天子問趙普曰:‘全國何物最年夜?’普對曰:‘事理最年夜。’此言一立,氣感類從;五星聚奎,異人間出:有濂溪周惇頤倡其始,有河南程顥程頤衍其流,有關西張載翼其派;南渡以來,有朱熹以推廣之,有張栻以講明之。于是全國之士亦略聞古圣人之所謂道矣。”“事理”被闡釋為“道統”,具有超驗的永恒價值,由士年夜夫發現并闡發出來。

 

另一位理學家真德秀則將“事理”闡釋為“公議”:“臣聞全國有不成泯沒之理,最基礎于人心、萬世猶一日者,公議是也。自有六合以來,雖甚無道之世,決裂天常、隳壞人紀、敢為而弗顧者,能使公議不可于全國,不克不及使公議不存于人心。善乎先正劉安世之論曰:公議即天道也。”

 

不論將“事理”解釋成道統,還是公議,它都高于君權,并且其闡釋權不歸君主,而歸士年夜夫。

 

 

 

祖宗法·條貫·國是

 

假如說,作為道統之所系的“事理包養dcard”有點類似于“天然法”的概念,那么宋人念茲在茲的“祖宗法”,則類似于“習慣法”的概念。

 

宋明兩代最重祖宗法。宋朝每有新君即位,包養ptt都要強調一遍對“祖宗成規”的忠誠:太宗即天子位,聲名他將“恭稟遺訓,仰承法式,不敢逾違”;真宗即位,亦稱“先朝庶政,盡有成規,務在遵行,不敢掉墜”;仁宗即位,誠惶誠恐說“凡百機務,盡有成規,謹當奉行,不敢掉墜”;英宗即位,還是重申“悉有成規,惟謹奉包養情婦行”;神宗即位,也是謙稱“雖寡德之未類,敢舊章之或隳”……

 

不過,宋明二朝祖宗法的構成機制又有很年夜差別,明朝的祖宗法是由開國天子朱元璋親手訂立、頒行的成文法,請求子孫永久遵照:“今令翰林編輯成書,禮部刊印以傳永遠。凡我子孫,欽承朕命,無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成改易。非但不負朕垂法之意,而六合、祖宗亦將孚佑于無窮矣!”宋代的祖宗法,卻不是哪一個天子制訂的,而是由一系列先帝故事、習慣、慣例、故典所組成。特別需求指出的是,這些故典與慣例的收拾,凡是都是由士年夜夫群體來完成,士年夜夫在篩選、闡釋祖宗法的過程中,毫無疑問融進了儒家的管理幻想,因此,宋朝的祖宗法甚至不克不及說是哪一位趙宋天子自己的意思,而是士年夜夫集體塑造出來、經過漫長時間構成的非成文憲法性慣例。

 

祖宗法旨在約束君主行為、確立政治運行原則,這一點跟規范士平易近行為的普通性法令有著本質性的差異。當現任君主做出不合適儒家幻想的行為時,士年夜夫集團往往就會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作出讓步。宋真宗曾經想給他寵信的內侍劉承規討個節度使的名銜,宰相王旦即以“陛下所守者,祖宗典故,典故所無,不成聽也”為由,斷然拒絕了真宗天子的請求。

 

在非成文的憲法性慣例之外,宋朝當然也有規范皇室行為的成文法,叫做“條貫”。

 

開國之初,宋太祖已意識到條貫乃是預防后世君主肆意妄為的妙法:“太祖即位,嘗令后苑作造熏籠。數日不至,太祖責怒。擺佈對‘以事下尚書省、尚書省下本部、本手下本曹、本曹下本局,覆奏,又得旨,復依,方下制造,乃進御。以經歷諸處,行遣至速須數日’。太祖怒曰:‘誰做這般條貫來約束我?’擺佈曰:‘可問宰相。’上曰:‘呼趙學究來!’趙相既至。上曰:‘我在平易近間時,用數十錢可買一熏籠;今為皇帝,乃數日不得。何也?’普曰:‘此是自來條貫,蓋不為陛下設,乃為陛下子孫設,使后代子孫若非理制造奢靡之物、破壞錢物,以經諸處行遣,須有臺諫理會。此條貫深意也。’太祖年夜喜,曰:‘此條貫極妙!若無熏籠是甚大事也。’”

 

依照宋朝的條貫,內廷要增加幾只取熱用的“熏籠”,需經過繁復的法式,層層審批,走完這些法式,最快也得幾個任務日。其間假如臺諫覺得不當,還可以駁退歸去。宋太祖草莽出生,對這樣的條貫開始時很不耐煩,但經過宰相趙普的解釋,太祖就清楚過來了,廟堂不比平易近間,平易近間可以用數十錢買一熏籠,皇室的費用取之平易包養犯法嗎近脂平易近膏,當然需有條貫約束,否則后世君主揮霍無度,豈不后患無窮?

 

從實際的情況來看,這一條貫對于宋朝君主是有約束力的,如宋仁宗包養一個月“好食糟淮白魚”,但是按“祖宗舊制,不得取食味于四方”,所以“無從可致”,一向過不了吃一頓糟淮白魚的嘴癮。后來,還是宰相呂夷簡家中有糟淮白魚,呂夫人便給皇后送了兩筐魚。又如宋代的內廷嬪妃,例分五等,各有俸錢,天子不克不及隨便給寵愛的嬪妃升工資,曾有幾名妃子纏著宋仁宗“請降御筆進官”,天子答應了,“取彩箋書某宮某氏特轉某官”,至給俸日,這幾名妃子“各出御筆乞增祿”,但有司以分歧條貫為由,“悉退回”,眾妃只好找天子投訴,將御筆彩箋撕失落,說:“元來使不得。”仁宗“但笑而遣之”。

 

除了不成文的憲法性慣例(祖宗法)、成文的通俗法(條貫),宋朝還有一項特定時期內實施的機制——“國包養犯法嗎是”,也對君主構成了約束。

 

所謂“國是”,是指君主與士年夜夫集團配合約定、制訂的“基礎國策”。北宋後期崇尚“異論相攪”,“異論相攪”有好處,眾人均能各抒己見,暢所欲言;但也有壞處——無所適從,爭吵不休。熙寧年間,朝廷為順利奉行新法,變“異論相攪”為“共定國是”,“國是”確立下來之后,天子與廷臣都配合遵照,不成再爭執不下,用南宋初宰相李綱告訴高宗的話來說,“古語有之云:‘愿與諸君共定國是’。夫國是定,然后設施注措以次奉行,上有素定之謀,下無趨向之惑,全國事不難舉也。”

 

“國是”非君主一人決定,而必須與執政年夜臣協商,達成君臣共識;並且,“國是”對君主與年夜臣均有約束力,天子想單獨更改“國是”,并不是一件不難的工作;年夜臣則可以借“國是”掣肘皇權。元豐五年(1082),宋神宗有興趣兼用變法派與守舊派,“欲取新舊人兩用之”,說“御史年夜夫非司馬光不成”。但宰相蔡確分歧意,來由就是“國是方定”,若升引守舊派領袖司馬光,生怕會動搖變法的“國是”。神宗還能怎樣?只好放棄司馬光。

 

“國是”的概念在北宋神宗朝構成之后,一向貫穿至南宋時期,如南宋秦檜執政期間,“和議”即是國是。

 

 

 

經筵·史官·公議

 

後面我們提到的司馬光包養合約,當過史館檢討、翰林侍讀學士,這兩個職務又代表了別的兩項約束君主的機制:史官軌制與經筵軌制。

 

經筵是一項特別的教導軌制,以帝王為教化的對象,旨在通過講筵,讓帝王清楚和汲取歷代興亡的教訓、熟習和接收儒家的經義。但經筵不僅僅是御前教導,從更深層次看,經筵乃是一項精妙的政治軌制,目標在于用儒家義理馴化皇權,用儒家的話來說,這叫做“格君心之非”,“君德成績責經筵”。

 

宋朝是經筵軌制發展成熟的時期,國家設立了專門的機構(講筵所)和經筵官(翰林侍讀、侍講),訂立了經筵的法規(《講筵式》),有固定包養站長的講筵時間(每年仲春至端午、八月至冬至,凡是為隔日一講)、講筵場所(北宋為邇英閣,南渡后普通稱講筵閣)與講筵科目(講經與講史)。宋朝君主不論是有為之君(如神宗、孝宗),還是庸常之君(如真宗、英宗),都比較溫良,這跟經筵的教化是分不開的。

 

傳統的史官軌制也是讓君主心存顧忌的氣力。呂公著曾告誡宋神宗:“人君一言一動,史官必書。若身有掉德,不唯平易近受其害,載之史策,將為萬代譏笑!故當夙興夜寐,以自修為念。以義制事,以禮制心,雖小善不成不可,在小惡不成不往。”是以,假如君主在乎身后的歷史聲名,行事就不克不及不有所顧忌:“宋太祖一日罷朝,昂首不言者。久之。內侍王繼恩問其包養行情故,上曰:‘早來前殿指揮一事,偶有誤掉,史官必書之,我所以不樂也。’”

 

當然,要讓君主對歷史心存敬畏,史官的獨立性很是主要。在宋朝,堅持史官的獨立性是士年夜夫的一項共識。北宋人劉燾在太學讀書時,閱讀《史記》,看到書中有“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之句,便跟同學夸口說:“明日考試,我必用此句。”包養網評價第二天太包養條件學考試,出的策論題是“論《神宗實錄》”,與軍事毫無半點關系。但這難不倒劉燾,他答道:“秉筆權,猶將也,雖君命有所包養站長不受。”結果他的策論包養dcard獲得第一名的評分。這里值得留意的不是劉燾的急智,而是宋人關于歷史書寫的認識:史官具有獨立的“秉筆權”,不受君命所擺佈。

 

按宋朝慣例,君主與年夜臣議事的任何場合,都需求有史官在場。這跟現代政治中的電視直播有著類似的效能,都是政治通明度的體現,只不過一個是即時公開,一個是留給歷史與后人。宋哲宗時,“年夜臣上殿,有乞屏擺佈及史官者”,即這個年夜臣想跟天子機密商議工作,要摒退擺佈與史官。但起居舍人(史官)呂陶堅決抵抗,他說,“君臣議事,屏擺佈已不成,況史官乎?年夜臣奏事而史官不得聞,是所言私也。”哲宗最后只好下詔,確立了今后議事時史官必須與聞的原則。

 

下面我們還提到真德秀推重的公議。真氏對公議有進一個步驟闡發:“公議,天道也。侂胄違之,則違天矣。天其可違乎?故善為國者,畏公議如畏天,則人悅之,天祐之。”公議當然也是一道束縛君主的繩索。歷代王朝中,宋代可以說是最尊敬公議的朝代,宋人本身認為,“本朝治全國,尚法則、議論。”假如君主行事分歧法式與公論,往往會受群臣抗議。

 

宋寧宗初即位,出現了專斷的苗頭:“進退宰執,移易臺諫,甚者方驟進而忽退之,皆出于陛下之獨斷包養sd,而年夜臣不與謀,給舍不及議。”當時朱熹為經筵講官,不客氣地告誡包養情婦天子:“正使實出于陛下之獨斷,而其事悉當于理,亦非為治之體,以啟將來之弊。況中外傳聞,無不迷惑,皆謂擺佈或竊其柄,而其所行又未能盡允于公議乎!”在宋人看來,君主不成專斷,即便君主作出的裁斷是正確的、“悉當于理”,這樣做“亦非為治之體”;包養合約為治之本乃是服從朝廷的公議。

 

至此,台灣包養網我們已介紹了九項約束君主的機制:天、誓約、事理、祖宗法、條貫、國是、經筵、史官、公議。此中,“不得殺士年夜夫及上書言事人”的誓約、“全國惟事理最年夜”的君臣共識、“共定國是”的機制,都是宋代獨有;其他幾包養女人項雖非宋朝獨有,卻以宋制最為發達。

 

 

 

政體結構

 

我們立刻要說到的第十道約束,對君權構成了最為無力的掣肘,這即是宋朝強年夜的士年夜夫集團,或許說,是宋朝特別的政體構造。

 

在宋朝,“與士年夜夫共治全國”是君臣的共識,士年夜夫成為管理國家的主體,而不是君王的東西。歷代王朝當中,宋朝的政體可以說是最為純粹的士年夜夫政體。盡管君主具有最愛崇的位置,最高的裁決權,又是百官的權力源,但按宋人的幻想,君主的最佳狀態是作為主權的象征、品德的榜樣、禮儀的代表,并不需求具體執政;國家的管理權由一個可以問責、更替、士年夜夫組成的當局執掌。用現代政治學概念來說,這叫做“虛君共和”;用宋人本身的話來說,叫做“權歸人主,政出中書”。

 

在這樣一種由士年夜夫主導的政體中,專斷的君權是難以展開的。假如君主張欲攬權,立刻就會遭遇士年夜夫集團的強烈抗議:“今百司各得守其職,而陛下何如侵之乎?”“皇帝而侵宰相之權,則公平已矣!”

 

為了說明具體政治過程中政體結構對于君權的約束與掣肘,我們無妨來了解一下狀況元豐改制之后一道詔敕(即俗稱的“圣旨”)的出臺流程。你如果以為宋朝的天子喝一聲“擬旨”,然后口傳一道圣旨,圣旨立刻就成為效率至高無上的法令,那確定是被古裝電視劇誤導了。實際上,宋朝君主的詔敕,從草擬到失效,需求經過很是嚴密的法式。

 

詔敕當然是以君主的口氣書寫,以君主的名義發布,君主當然可以直接授意擬旨,但更常見的情況是,宰相機構先將意見寫成札子(這個意見往往要經廷臣合議),進呈天子,獲認可,再授意草擬詔敕。不論旨意來自天子自己,還是出自宰相機構,都歸中書省的中書舍人草擬(年夜除拜的內制則由翰林學士草擬),并不是說天子指定哪一個親信太監年夜筆一揮就能夠變成一道圣旨。

 

宋代中書舍人的職責有二,一為“制詞”,即根據君主或宰相的旨意草擬詔敕,這個旨意宋人稱為“詞頭”,中書舍人有一項特權:假如他覺得詞頭分歧法式,可以拒絕草詔,這叫做“封還詞頭”,是宋朝法令明確賦予中書舍人的權力:“事有掉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宋仁宗朝時,蔡襄當知制誥,“每除授非當職,輒封還之;帝遇之益厚”。

 

假如中書舍人認為詞頭并無什么掉當,或許他懶得多事,總之將詔長期包養敕草擬好了,也寫得很美麗,便可以進呈天子“御畫”(認可),構成“錄黃”(因其以黃紙抄寫)行下。草擬的法式至此結束。

 

但錄黃的行下也要走復雜法式:“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即由中書令、中書侍郎、中書舍人順包養感情次在錄黃上簽名(不過宋代凡是不置中書令,例由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使相權,宣奉詔書),這叫做“宣奉行”,然后才付門下省。宋代中書舍人的第二個職責,就是“宣行”錄黃:“授所宣奉詔旨而行之”。

 

由于草詔的中書舍人與宣行的中書舍人未必是統一個人(因為中書舍人是輪值的),假如宣行的中書舍人認為詔敕不當,他有權拒絕“宣行”,即拒絕在錄黃上簽名,實際上就是駁回詔敕。元祐元年(1086)七月,時任中書舍人的蘇軾就駁回了一道計劃“給散青苗錢斛”的錄黃:“一切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因為蘇軾堅持認為,自熙寧變法以來,發放青苗錢貸款已演變成一項惡法,“二十年間,因欠青苗至賣田宅雇妻女投水自縊者,不成勝數,朝廷忍復行之歟”?

 

假如負責宣行的中書舍人并無異議,便可在錄黃上簽名,表現通過,這叫做“書行”,然后發至門下省審核。

 

門下省的審核法式為:“若制詔、宣誥下與奏鈔、斷案上,則給事中讀之,侍郎省之,侍中審之。”即由給事中、門下侍郎、侍中順次審讀、簽字(不過宋代凡是也不置侍中,例由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使相權,審讀詔書),實際上負責審核錄黃的就是給事中。給事中假如認為詔敕不當,也有權力封駁。宋代給事中封駁詔敕的權力也是法定的:“若政令有掉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即將錄台灣包養網黃駁歸去,不予通過。

 

我們舉個例子:南宋初,有個叫做王繼先的御醫,因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為“武功年夜夫”,旨下,被給事中富直柔封駁,因為這種例外的人事錄用分歧宋代的“伎術官法”。高宗說,“這是特例,繼先診視之功實非別人比,包養甜心可特令書讀行下,仍諭以朕意。”富直柔不平不撓,再次封駁。最后高宗不得不“屈意從之,一切已降指揮可更不實施”。

 

給事中若是對錄黃沒啥意見,則簽署下本身名字,表現審核通過,這叫做“書讀”。依照法式,給事中審讀通過之后,宰相(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方得簽名。若宰相在給事中“書讀”之前先署了名,則為違制。元豐五年(1082),門下省吏人將奏鈔先送門下侍郎王珪簽署,再送給事中審核,給事中舒亶立刻提出抗議,認為此事“自非執政年夜臣(暗指王珪)怙權擅事、輕蔑朝廷,便是吏史憑附年夜臣,沮壞法則”。神宗天子只好下詔將承辦此事的吏人“送門下省別減輕罰”。

 

顯然,中書舍人不“書行”、給事中不“書讀”,都對天子的圣旨構成了符合法規的封駁:“凡事合經給事中書讀并中書舍人書行者,書畢即備錄、錄黃過尚書省給札實施。如不成行,即不書而執奏,謂之繳駁。”

 

一道詔敕經過中書舍人“書行”與給事中的“書讀”之后,才可以付尚書省包養網比較執行,接收詔敕的尚書省長官也需求在敕尾簽字(由于宋代不置尚書令,以尚書擺佈仆射為尚書省長官,所以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需求再簽一次名)。三省長官的簽名,體現的是宰相對于詔敕的副署權。以君主名義詔告全國的一切敕命,都需由宰相副署、且以當局為出敕機關頒發下往,“非經二府(指三省與樞密院)者,不得實施”,換言之,沒有宰相副署的天子敕命,是不具法令效率的。

 

宰相副署,既體現了君權的受限、相權的行使,同時也表現詔敕出自宰相,宰相對它負責:“(詔敕)雖有不當,全國亦皆曉然,知其謬出于或人,而人主不至獨任其責”。因為君主是不克不及負責任的,只能由副署的宰相負責。也所以,君主不成以直接發布詔敕、指揮當局,富弼曾正告宋神宗:“內外事多陛下親批,事事皆中,亦非為君之道;況事有不中;咎將誰執?”

 

說到這里,我們要廓清一個誤解——許多人能夠都會習慣地認為,圣旨一定是天子所發,但其實,宋朝的詔敕雖名為“圣旨”,凡是卻不是天子發出的,而是宰相機構發出的;法理上,發布詔敕的符合法規機構是宰相,而非君主自己。

 

假如詔敕頒布失效之后又發現有掉當之處呢,該怎么辦?莫急,宋朝還設有一道關卡——臺諫。臺諫擁有論列政令得掉、審查詔敕甚至追改詔敕的法定權力:凡是“詔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掉宜、刑賞逾制、誅求無節、冤濫未伸,并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仁宗天子便見識過臺諫的厲害:“臺諫官見(詔敕)有不便,但言來,不憚追改也”。

 

現在,我們可以總結出宋代一道詔敕的出臺法式了:天子授意詞頭—中書舍人草擬(此時中書舍人有權封還詞頭)—錄黃行下—中長期包養書舍人宣行(此時中書舍人有權繳駁包養違法錄黃)—給事中審核(此時給事中也有權封駁)—宰相副署(宰相若不副署,則詔敕無法令效率)—臺諫追改詔敕。在整個流程中,各個環節都對君主的權力構成軌制性的監督與制衡。

 

宋代之后,元明清三朝,這般緊密、繁復的詔敕出臺法式不復再有;對于君主的重重束縛,也被逐一解除。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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