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每個法學門戶都有其所追蹤關心的重要題目,社會法學所追蹤關心的重要題目是法的“現實”或法的現實,它包含現實上的法、法的運轉和實效、法與社會的現實聯絡接觸三個方面。
【中文要害字】社會法學;法令現實;社會好處;平易近間法
對于法這種復雜而又不竭成長變更的社會景象來說,某一時期的人要到達對它的全方位熟悉是不成能的,能夠的只是他們從一個角度往察看它,從而構成對它的某一方面的熟悉,并由此構成一種實際、一種思潮或一個學派。社會法學派就是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在東方呈現的一種借助于新發生的、彭湃成長的社會學的實際和方式研討法令題目所構成的一個法學門戶。這個門戶以新的視角來察看法令景象,因此提出了很多新的法令題目。這些題目美國有名的社會法學家龐德曾回納為八點,并稱之為社會法學的綱要;[1] 之后, 綜符合法規學的開創人霍爾進一個步驟把它歸納綜合為法的“現實”題目。[2] 我們以為這些歸納綜合是很有啟示性的,現就以霍爾所說法的“現實”題目為動身點,對社會法學研討的基礎題目談一點見解,就教于同仁。筆者以為,在這里“現實”顯然不是與“價值”絕對應的一個概念,它所指的是法的真正的存在或現實,從此動身來思慮社會法學研討的基礎題目,回納起來有現實上的法、法的現實運轉和法與社會的現實聯絡接觸三個方面。
一、現實上的法
社會法學與以往的法學門戶的一個重要差別就是提出了一種新的法不雅念,這種法不雅念歸納綜合起來就是“活的法”(living law)不雅念,這種不雅念以為,真正的的法不是像剖析法學家所說的那種由立法機關制訂的言,而是會如實傳開,因為習家退休親是最好的證明,鐵證如山。和以成文的情勢所表示出來的規定,而是社會生涯中被人們遵照的能發生社會次序的工具,甚至就是社會次序自己。如埃利希說:“人類結合的內涵次序不只是法令最後的情勢,並且直到此刻為止,仍是它的基礎情勢。”他以為,這種法令就是“活的法”,所謂“活的法”就是“安排社會生涯自己的法令,盡管這種法令并不曾被制訂為法令條則。”“活的法令的迷信界說,不限于對法院所實用的、供判決之用的規范,或對成文法的內在的事務有影響。活的法令的常識還具有一種自力的價值,它組成了人類社會次序的基本。”[3] 龐德在談到這一點時也說:“社會法學家……偏向于在法令次序的意義上應用‘法令’這個術語,或許誇大這種意義的法令”。[4]
“活的法”又叫“行動中的法(law in action)”(龐德語)、“不受拘束法”(坎特羅維奇語)和“現實上的法(law as fact)”(奧里夫克羅納語),是絕對于“紙上的法(law in the paper)”、“原來上的法(law in books)”而言的。它包含很多的內在的事務,如社會的風氣習氣、法令人對法的說明和闡述、各類社會組織的規章軌制等。龐德曾對其內在的事務作過歸納綜合,以為它包含三方面,即法令次序、威望性材料和司法行政經過歷程。他說:“其實法”一詞有三種用法:第一種就是“法學家們此刻所稱的法令次序——即經由過程有體系地、有次序地應用政治組織社會的強力來調劑關系和設定行動的軌制。”第二種共享會議室是“一批據以作出司法或行政決議的威望性材料、依據或唆使”。第三種是司法或行政經過歷程,是“公事上所做的一切工作”。[5] 不外可以看出,龐德所誇大的是此中的第三方面,特殊是法官的審訊運動,所以提出了“法官法”的概念。后來發生的實際主義法學進一個步驟成長了這一點,他們把法令說成績是司法運動及其所發生的成果——判決。如弗蘭克說:“就舞蹈場地職何詳細情形而論,法令或許是:(1)現實的法令,即關于這一情形已作出的判決;或許是(2)大要的法令,即關于一個判決的猜測。”他進而說,法令“不是固定的規定,而是官員,特殊是法官的行動;不是一個規定系統,而是一批現實”。[6] 盧埃林則進一個步驟把法令歸納綜合為官員們為處理社會膠葛所做的事。教學場地他說:“那些擔任做這種事的人,無論是法官、警長、書記官、監察職員或lawyer ,都是官員。這些官員關于膠葛的事,在我看來就是法令自己。”[7]
社會法學器重現實上的法還表示在,他們對法令的組成要素的熟悉上批評剖析法學家關于規定是法的獨一組成要講座場地素和法是規定的系統的不雅點,以為法作為完成公理的活東西,要順應復雜而不竭變更的社會需求是不成能只是由規定組成的。如龐德說:“法令比之很多律例的聚集體有更多的工具,這使法令成為公理的活東西。”[8] 他以為法令的組成不只有規私密空間定,並且有道理。在《法令的義務》中,他進一個步驟把其實法的組成回納為律令、技巧和幻想三個方面。他說:“這一意義的法令是由律令、技巧和幻想組成的:一批威望性的律令,并依據威望性的傳統幻想或以它為佈景,以威望性的技巧對其加以成長和應用”。他還指出律令又由規定、準繩、概念和尺度構成。[9]
可以看出,社會法學家在研討法時不是把眼光瞄準立法機關及其由其所制訂的成文法,而是轉向司法機關及其運動,甚至于轉向社會的風氣習氣,轉向各類非當局組織及其規章軌制,轉向法學家的科研運動及其結果。也就是說,由于他們以為法令在實質上是社會次序,因此他們并不器重形之于文字的瑜伽場地法令,而是在社會生涯中現實上對樹立次序起感化的各類工具,它包含的范圍很廣,大批的長短當局組織中通行的原則,即我們普通所說的平易近間法,它們往往與其它社會規定交錯在一路,按剖析法學的不雅點來說,仍是一種不成型的法或萌芽狀況的法。
二、法的運轉和實效
由于社會法學家把研討的留意力從立法轉向了司法,加上他們誇大法與社會的聯繫關係,所以他們很器重法的完成題目,會議室出租即法的現實運轉的經過歷程、水平和成果,這就組成了他們研討的第二個方面,即法的現實或現實方面。它包含兩個方面:
其一,是法令的現實運轉題目,包含運轉的經過歷程及其紀律,影響法令運轉及其成果的各類原因等。我們了解,被社會法學批評的剖析法學對法令的研討只逗留在情勢上,即只留于對法令規定的邏輯構造的剖析上,而不留意法令在社會中的現實運轉題目,即不留意由立法機關公佈的法令規定是不是被人們落其實舉動中和落實到什么水平的題目。社會法學恰是補充了剖析法學的這一缺小樹屋點,特殊重視法令的運轉題目,甚至他們以為這一運動就是法令。這一點凸起表示在實際主義法學家那里。
卡多佐在其《司法經過歷程的性質》一文中,在總結其平生司法實行的基本上對司法運動的實質及其紀律停止了具體闡述,以為法官在審訊運動中的腳色相似于立法者,其重要的任務是對所審理的案件現實的熟悉,并發明此中的理,然后依據此理作出判決。這特殊表示在疑問案件中,這時“他們必需像立法者那樣從經歷、研討和反思中獲取他們的常識;簡言之,就是從生涯自己獲取”。[10] 應該“從各類社會原因中追求光亮,這些原因就躲在法院處置的諸多現實的背后,是一些個人空間活潑的氣力”。[11] 他以為即便在普通案件中, 判決的得出也不像剖析法學家所以為的是個由年夜條件(法令)加小條件(現實)到得出判決的三段論推理經過歷程,也就是說不是從已有的法令規定中推理出來的,而是在熟悉案件的現實中尋得的。固然他們在判決書中會寫到其判決是依據某某法令的第幾條第幾款,但現實上這只是為了論證其判決的對的性和符合法規性,事后從法令規則中找到的。所以不是法令規定在先,判決在后,而是相反。他抽像化地把這一經過歷程比作為從一堆彩牌中尋覓類似者的游戲運動。他說:“這是一個追求和比擬的經過歷程……他們對本身職責的懂得就是,將本身手上的案件的顏色與攤在他們桌上的很多樣品案件的顏色加以對照,顏色最接近的樣品案件供給了可實用的準繩”。[12] 可是他以為,這些制訂法或先例對法官來說,只是一種參考材料,并不是神圣不成侵略的威望。他說:“通俗法的運作并不是從一些普適的和效率不變的前定真諦中歸納推導出結論。它的方式是回納的,它從詳細中得出它的普通。這個經過歷程曾經為芒羅·史姑娘令人敬佩地表述如下:‘在以規定和準繩的情勢清楚表述社會公理感的盡力中,發明法令的專家們所用的方式普通都是試驗性的。判例法的規定和準繩歷來沒有被看成最終真諦,而只作為可資用舞蹈教室的假說,它們在那些嚴重的法令試驗室——司法法院——中被不竭地重復檢測。每個新案件都是一個試驗。假如人們覺得某個看上往可以實用的、已被接收的規定所發生的成果不公平,就會從頭斟酌這個規定。也許不是立即就修正,由於試圖使每個案件都到達盡對的公平就不成能成長和堅持普通規定;可是假如一個規定不竭形成不公平的成果,那么它就終極被從頭塑造’”。[13] 由此,他得出的結論是, 法要“從生涯自己”往尋覓,法存“在法院處置的諸多現實的背后”。他說:“法令發生于存在于事物之間的現實的一些關系。和這些關系一樣,天然的法令也處于永恒不竭的重生之中。我們不再必需從感性推表演來的文本或系統之中,而是從社會功效中,從某些后果會跟隨某些假定而來的必定性中尋覓法令的淵源。……規制的寄義表現在……社會生涯的急切需求之中。這里有發明法令寄義的最強能夠性。異樣,當需求彌補法令的空缺之際,我們應該向它追求處理措施的對象并不是邏輯歸納,而更多是社會需求”。[14]
別的的一些實際主義法學家弗蘭克等還用行動主義的方式剖析了司法運動及其感化的各類原因,以為司法運動現實上是以法官特性為主體和以外界安慰為客體的主、客不雅的彼此感化經過歷程。所謂外界安慰,即審理案件時所接收的各類信息和所碰到的各類工作,包含已有的威望性材料、社會言論,當事人、lawyer 、證人的性別、膚色、邊幅、個人工作、口音、姿勢、衣飾,甚至包含一頓不高興的早餐、路上的堵車等;所謂法官的特性指的是法官的本質、性格、成見和習氣。這就是說,他們以為法官是個接收器,在審理案件時他會遭到各類安慰,因此分歧特性的法官會對這些安慰有分歧的反應,就會得出分歧的判決。是以他們回納出司法經過歷程的公式不是剖析法學家所說的R(Rule,法令)×F(Fact,現實)=D(Decision,判決);而是S(Stimulus,外界安慰)×P(Personality,法官特性)=D(Decision,判決)。
其二,是法令在社會中的現實目標和後果。社會法學家器重法令的現實還表示在,他們特殊器重法令現實上對社會所發生的後果,龐德在談到這一點時指出:社會法學“研討法令軌制、法令律令和法令原則所具有的現實的社會後果”。“研討使法講座場地令律令具有實效的手腕”。[15] 簡直這般,社會法學家是很器重對這些題目的研討的,這表示在四個方面:
第一,他們很器重法令的目標的研討,社會法學家關于“法令的目標”的論著良多,如耶林著有《作為目標之手腕的法令》,龐德在其《法理學》的第1卷中的第2部門,也以大批的篇幅專門闡述這個題目。他以為,法令的實質是一種社會把持工程,其目標就是完成公理,但他指出,他所說的公理不是普通說的人的品格以及由此發生的人人幸福的幻想的人際關系,而是由法令所完成的社會把持所發生的人們之間的沖突和牴觸減至起碼的狀況。第二,他們很器重法令的現實社會後果,或許說他們器重的是法令的“實”而不是“名”,例如他們對法令的效率的懂得就分歧于剖析法學家。剖析法學家以為一個法令文件個人空間,只需是顛末嚴厲的立法法式并正式予以公布就具有法令效率,而社會法學家分歧意此不雅點,以為沒有顛末立法法式由社會自覺構成的社會規定,只需被人們所遵照就具有用力,相反,顛末嚴厲的立法法式并正式公布的規定,假如沒有被寬大的社會成員所承認和遵照,假如當其被違背之后司法機關沒有理會或沒有按其所規則的處置,它就不具有法令效率。第三,社會法學家還器重對法令完成手腕的研討,這凸起表示在他們對法令與政治權利關系的闡述中。如龐德就明白地指出,法令的完成離不開政治權利,他說:“社會把持是需求權利的——它需求用其別人的壓力來影響人們舉動的那種權利。作為社會把持的一種高度專門情勢的法令次序,是建筑在政治組織社會的權利之上的。”[16] 第四,社會法學家還很器重法令在社會中完成水平即法令效力的研討。聚會場地
三、法與社會的現實關系
社會法學以“社會”定名不只是由於他們用社會學的不雅點和方式研討法令景象,並且在于他們特殊誇大法與社會的關系,以為法扎根于社會,因此與社會有著密不成分的關系。如埃利希說:“無論是此刻或是在其它任何處所,法令成長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學,也不在司法判決,而在社會自己。”[17] 正由於這般,他們以為不克不及孤登時研討法令,而必需把它放在社會佈景之中。龐德在談到這一點時說,社會法學家“果斷主意,法令次序乃是社會把持的一個方面,是以除非把法令次序置于社會景象的佈景之中加以懂得,不然它就不成能為人們懂得”。[18] 盧曼也從體系的角度闡述法與社會的關系,以為社會是個年夜體系,法是此中的子體系。是以“必需把作為社會構造之一部門的法與作為社會體系的全部社會,置于1對1教學彼此具有彼此依存關系的角度來停止察看和研討”。[19]
社會法學家以為法扎根于社會,與社會中的各類事物都有親密關系,這凸起表示在他們誇大法與社會好處和法與文明的關系兩個方面:
第一,社會法學家誇大法與社會好處的關系,以為法本源于私密空間社會沖突,其深條理的緣由在于人們之間存在著好處差異,因此他們研討和區分了各類好處,以為法令就是為了和諧各類好處的沖突,而和諧的基本就是社會好處,所以法令的目標就是增添社會好處,并在這個條件下知足各類好處的請求。如耶林以為,法令的目標是社會好處,法令是人類所發明出來的以到達必定的目標,即社會好處的手腕。好處法學的開創人赫克也以為法令的目標在于追求社會好處,他進一個步驟指出不只在立法時,並且在司法時也要留意各類好處的沖突。龐德則不只誇大了這一點,對好處的實質及其好處與權力的關系作了闡述,並且對好處作了具體的區分,把它劃分為3類11種,即3種小我好處、2種公共好處和6種社會好處。他以為在這三類好處中社會好處高于其他好處,是以應當以社會好處為尺度來權衡各類好處,規定它們的公道界線,以使它們之間的牴觸和沖突削減到最低水平。並且他舞蹈場地以為,這一境界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就是公理。[20]
第二,他們在誇大法與好處關系的同時也指出法與文明不雅念之間的內涵關系,如有名的法人類學家霍貝爾在其《原始人的法》的第一章,即“法令的文明佈景”中專門闡述了法與文明的關系。他以為法令與文明密不成分,必需從“小拓見過夫人。”他起身向他打招呼。社會文明中來研討法令。緣由是人是一種文明的植物,人類生涯在一路會有配合的價值不雅念,以及表達和保持這種價值不雅念的社會規范,法令就是這種社會規范的一種。它“包含著一系列特殊區分的社會規范,經由過程應用法令的束縛力予以保持。全部運轉著的束縛規范構成了社會的把持體系。而法令只是作為一個工序或一個原因。法令規范好像其他社會規范一樣,是選擇的產品”。是以,它必定表現和保護這些基礎價值不雅念,并隨之成長而變更。所以,要研討法令就不克不及分開它所發生的社會文明佈景。[21]
東方的剖析法學把法令說成是與社會分別的自足體系,并且以為法令只要與社會,特殊是此中的政治和品德分別,才幹堅持其純摯性,也才幹真正地施展其感化,并以此為動身點假想了一個“規定而治”的法治社會。社會法學對此持批評立場,以為法令不只來自社會,並且其運轉也離不開社會。如龐德在闡述法與品德的關系時,不只指出法令必需以品德裴奕點了點頭,然後驚訝的說出了自己的打算,道:“寶寶打算過幾天就走,再過幾天走,應該能在過年之前回來。”為基本,立法要以公認的品德不雅念為動身點,使品德法令化,並且在法令實用時也要與品德堅持聯絡接觸,這凸起表示在司法中兩者有4個銜接點,即“司法造法;法令說明;實用法令,特殊是關于法令尺度的實用;以及司法的不受拘束裁量”。這意味著在停止這些運動時,法官必需斟酌地點的社會年夜佈景,也離不開心坎的品德不雅念,因此也意味著“現實上,倫理的原因之于實用法令,歷來沒有從現實的司法履行上消除出往”。固然在司法運動中政治品德原因不再居于主導位置,“只要其彌補法令的效能”。[22]
再例如,古代社會法學的重要代表諾內特和塞爾茲尼克于他們的《改變中的法令與社會》一書中,在批評剖析法學所主意的自治型或規定型的法治不雅念的基本上,提出了一種幻想的法的類型——回應型法或目標型法,在這種法令中目標占安排位置和被廣泛化,而規定、次序、政策則被視為東西;這種法不再那么自力和自治,不再那么封鎖,即與政治、品德分別,而是可以或許與社會堅持某種聯絡接觸,因此能實時回應社會的需求和變更;這種法令對法律機關職員的不受拘束裁量權也不再那么排擠,而是在某種水平上得以認可,固然要遭到了嚴厲把持等。[23]
四、社會法學研討的基礎題目的意義
假如我們從法哲學的高度把法分為應然法(幻想的法)和實然法(實際中的法或其實法)的話,那么,天然法學家所器重和追蹤關心的是前者,剖析法學和社會法學所器重和追蹤關心的是后者。假如再把其實法的組成假想為三個部門,即不雅念、軌制和次序的話,[24] 那么, 東方三年夜法學派中的天然法學所看到的重要是不雅念部門,剖析法學所看到的重要是軌制部門,並且是正式的軌制部門,而社舞蹈教室會法學則是次序部門和非正式的軌制部門,即落其實人們行動中的法講座場地,是正式軌制之外的非正式軌制,是萌芽狀況的法教學場地,是社會中正在天生的法。假如把其實法比作一座冰山的話,剖析法學家所看到和研討的只是露在水面的那一部門,並且他們往往以為冰山是浮在水面的,而社會法學家所看到和研討的是水下的部門,并且以為這才是最基礎。假如在對法令若何發生題目的熟悉上,剖析法學主意來自立法,是由多數精英人物(法令人)制訂出來的話,社會法學家則年夜都以為,它來自社會,是在社會中自覺天生的,法令人所起的感化頂多只是發明它、提煉它,把它表述得更明白清楚而已。正由於這般,社會法學追蹤關心的重心不是立法,而是司法,也就是說他們更重視法官和法院在法令運轉中的感化,甚至把司法運動自己說成績是法令。
經由過程上述一系列比擬,可以看出社會法學發生的必定性和存在的價值了:社會法學提醒和翻開了“其實法”的隱而不顯但倒是最最基礎的部門。很顯明共享空間,這一部門長短常主要的,分開了它,作為軌制的法就成為撲朔迷離。清楚并留意研討這一點,無疑長短常主要的。社“因為傷心,醫生說你的病不傷心,你忘了嗎?”裴毅說道。媽媽的網絡總是在變化著新的風格。每一種新風格的創造都需要會法學的進獻正在于此,它不只使我們戰勝了對法令熟悉的單方面性和浮淺性,拓寬了人們對法的熟悉,并使我們發生了一種新的法不雅念,即“活的法”不雅念。而這一不雅念對法制扶植和法學研討都長短常主要的。
第一,對法制扶植而言,它的最年夜的領導意義在于,能輔助我們戰勝熟悉上的只器重成文法,而鄙棄判例法、習氣法和學理法的單方面性;還能輔助我們戰勝只器重法的制訂而鄙棄法的實用的偏向;就法的制訂而言,也能輔助我們戰勝只器重對國外法令的研討而鄙棄對國情的深刻查詢拜訪研討的不良偏向。只要戰勝了這一偏向,只要安身于社會查詢拜訪研討和把握了第一手材料之后,我們才幹制訂出合適我國國情的好的法令,也才幹使已制訂出的法令便于人們接收和落實到舉動中,從而成為有現實後果的法令。不然就像一個處所的平易近用衡宇的建筑資料不著眼于本地或許不當場取材一樣;或許像研討一條河道的管理,只是研討河水自己的維護,而不留意四周的生態周遭的狀況一樣;也就她唯一的歸宿。像對一個水庫的治理和應用,只著眼于水庫本身而不留意水源一樣。
第二,對法學研討而言,社會法學翻開法學研討的一個新範疇,即“平易近間法”範疇。這一範疇包括著豐盛的內在的事務,就法令的情勢淵源而言,它使我們衝破了狹窄的國度制訂法,而轉向了判例法、習氣法和學理法;就研討的方面而言,它使我們的研討不只不再局限于成文法和立法,走向了司法,並且深刻到社會之中,特殊是深刻到社會膠葛之中,從中摸索萌芽中的法令,這就使我們找到了法令的真正源泉,只要牢牢地捉住這一點,才幹使法學研討走在立法的後面,成為事前的領導者,而不只僅是事后的說明者。在這一點上社會法學顯明優于剖析法學,由於剖析法學只是把法令視為一個與社會分別的孤立的體系,社會法學則把法令只是視為全部社會年夜體系中的一個絕對自力的部門,並且以為,它起源于社會并辦事于社會。也就是說,他們指出法令必需發展在社會的泥土里,必需從社會中不竭地汲取養分,如許它才能夠變為一棵常青樹。正由於這般,社會法學戰勝了剖小樹屋析法學的缺點,使我們對法的熟悉進步了一年夜步。固然,社會法學似乎含混了法令與其他社會規范的界線,但這也有可諒解之處,由於它們之間的界線底本是含混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處于不竭地轉換“張叔家也一樣,孩子沒有爸爸好年輕啊。看到孤兒寡婦,讓人難過。”之中。
【作者簡介】嚴存生,東南政法學院傳授。
【注釋】
[1] 即第一,留意研討法令軌制和法令學說的現實後果;第二,為立法所停止的預備任務,應包含對所立法令作社會學的研討;第三,要研討使法令失效的手腕;第四,在研討法令時,既對司法、行政和立法停止心思學的研討,又對幻想的哲理停止研討;第五,對法制史停止社會學研討,也就是說,不只要對法令軌制和法令學說若何演化和成長停止研討,並且要對它們發生了什么社會後果和若何發生這些後果停止研討;第六,認可對法令規定分辨情形加以實用的主要性,即力圖對各個案件都能合法、公道地處理,為此,需求研討分歧舞蹈場地情形的法令軌制,包含對司法經過歷程和行政經過歷程關系的研討;第七,重視對通俗法系國度的司法部分感化的研討;第八瑜伽場地,“一切以上各點都是到達共享空間一個目標的手腕,即力圖使法令次序的目標更有用地完成.”拜見羅斯柯·龐德.法理學(第1卷)[M]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4,356—364.
[2 霍爾用綜合的不雅點來熟悉法令,以為法令是現實(fact)、情勢(form)和價值(value)的同一,并以為東方的社會法學、剖析法學和天然法學各重要研討其一方面.拜見沈宗靈.古代東方法理學[M].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9,452—456.
[3] 張宏生.東方法令思惟史[M].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0,399.
[4][15][18] [美]羅斯柯·龐德.法理學[M].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4,21對1教學95.356—358.334.
[5][9][10][16][20] [美]羅斯柯·龐德.經由過程法令的社會把持·法令的義務[M].沈宗靈、董世忠譯,商務印書館,1984,22.23.26.37—51.23.
[6][7][17] 沈宗靈.古代東方法理學[M].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9,335.314.273.
[8][22][美]羅斯柯·龐德.法令、品德與公理[M].張文伯譯,[臺]司法官練習所印,1959,154.30—34.
[11][12][13][14] 卡瑜伽場地多佐.司法經過歷程的性質[M].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70.6.瑜伽教室9.10.75—76.
[19] 轉摘自私密空間谷春德.東方法聚會場地令思惟史[M].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4,470.
[21][美]霍貝爾.原始人的法[M].嚴存生等譯,貴州國1對1教學民出書社,1992,13—14.
[23][美]諾內特,塞爾茲尼克.改變中的法令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M].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4.
[24] 嚴存生.對東方法的組成實際的汗青反思[J].法學論壇,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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