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緒 言
法令為一平易近族社會文明之運動的繩尺,關系于全部社會次序之安寧與否,因之關系于國度之保存與消亡。故研討中國本日危機之產生,應起首留意中國事否已成為古代的法制國度,國民已否具有純一的法制思惟,不得只以中國鄉村破產、經濟組織不健全、產業落后、迷信不發財,乃至平易近貧國弱,內亂日急為獨一的來由。因國民思惟不克不及分歧,亦即因之減小或竟消散,至若何構成中國國民同一的法制思惟,剛強國民的意志與信心,創設完美之法制,練習國民知法遵法之精力,俾能拯救中華平易近族思惟之危機,國運之丕泰,此吾輩習律者應非分特別倡之而盡力者也。
吾國本稀有千年之汗青,文明發財最早,不特為東亞之文明進步前輩國度,且即西歐亦所不及,而法制思惟與系統,更獨樹榜樣,自稱統系。惜因清季國勢日下,一部人士,受過激思惟之誘致,而欲期打算國度近代化,遂不詳察本國之固有的本位文明,極受衝擊,例如中國雖因襲歷代法令,逐次修正,以臻完美,但終顯見效果,且有不合適國情風俗者,病即在此。故應若何恢復吾國固有之文明,及收世界學說而融匯于本位文明,是包養網為急務。樹立中華新法系,以法制思惟練習平易近族之精力,更不得緩焉。
考世界法系,本甚複雜。其主要者,為英美法(陸地法)系、包養網羅馬法(年夜陸法)系、中法律王法公法系、印度法系、回回法系五種,英美法系與羅馬法系,當代風行,中國、印度、回回三法系漸趨衰落。惟據英國粹者魏姆爾(Jhn.Wigmore)[[2]]所著之《世界法令體系年夜全》一書之統計,謂由汗青之記錄,發明十六個法系,此中八種,已因時期之分歧、社會之變遷均已消散,如埃及法系、希伯來法系,希臘法系、色特法系、海上法系、教會法系、古羅馬法系,現所存者,僅有中法律王法公法系、印度法系、japan(日本)法系、德意志法系、蘇俄法系(即斯拉夫法系)、回回法系(即摩罕莫德法系[[3]])、年夜陸法系(即羅馬式法系)、英美法系八種。惟因法系思惟因時局之變更而退化,或因種族、宗教、邦國之混雜,而成為一聚集體系者,如回回法系與印度法系,斯拉夫法系、羅馬法系與德意志法系,中法律王法公法系與japan(日本)法系等混雜,但權且非論其分類之差異若何,而我中華法系,固自成體系也。
今從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哲學之思惟與道理,歷代系典之記錄,用綜合剖析之方式,回納研討之成果,分章論述之。
二、中華法系之法制思惟
(一)神權思惟
歐洲上古時期,政治宗教合一,故學派之最古者,為宗教法學派,又稱為神學派或神意派,我國現代洪荒初辟,國民生涯為原始狀況,視宇宙變更皆為神所安排,法令思惟之退化,要亦受神權思惟之影響,如《皋陶謨》曰:“天工人其代之……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天聰慧,自我聰慧;[[4]]天明威,自我平易近明威。”
故施政作法,一切皆以天作則,如同宗教家之稱天主,以天主為一切之主宰者雷同。《呂刑》篇又曰:“朕敬于刑,有德惟刑,明天相平易近,作配鄙人。”現代之君主,自負為皇帝,倘有征代,[[5]]則為天討,而即包養網 花園戰國時,墨子尊宗教,崇奉鬼神,故其《天志》上篇文曰:“殺一不辜者必不祥,殺不辜者誰也?則人也,予之不祥者誰也?則天也。”又曰:“順天意者,兼相別,必得償,反天意者,別相惡,交相賊,則得禍。”
可見墨子,雖不符合法令家,而其法學之思惟,則偏向神意派,即為一尊天論者,神權之不雅念頗深,故中華法系之現代法雖不若歐洲法學包養網比較派之含有宗教性質,亦屬佈滿神權思惟者,說其為宗講授派,亦無不成。
(二)禮治思惟
禮治之思惟,孕育于宗教之儀節,由神權思惟,經時期之退化,天然脫化而來。如《說文》:“禮,履也,所以使神致福也,從示,從禮,豊亦聲”又“豊,施禮之器也,從豆象形。”蓋禮之最後意義,純為宗教之儀節,如《虞書》:“有能典朕三禮”馬注:“天神地祇,人鬼之和也,”此節神之真義,其后禮之范圍擴展,始有五禮、六禮、就禮之稱,漸脫往宗教之禮節。唐虞三代,已進為禮治,至孔子總其年夜成,其論政則“有人在嗎?”她叫道,從床上坐了起來。主意人治,其論法例主包養網意禮治。如曰:
“正人……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已以安蒼生。”
“上好禮,則平易近莫敢不敬。上好義,則平易近莫敢不服。上好信,則平易近莫敢不消情。”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平易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不雅諸以上所舉,儒家之包養政治,在以身作則。治法例以禮讓為本,政清為輔,[[6]]留意傳染感動教導主義,不采處分制裁主義,其與古代法制之精力,實相合適,其目標不過欲將平易近族人格進步,養成健全不紊之社會,其主意禮治之來由:
1.國民知理,養成品德習氣,防惡于已然。
2.國民知理,始可本身具有制裁力。
且孔子主意,息訟杜爭,如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片言可以折獄者,其由也歟!”更主意廢止逝世刑,與古代思惟相吻合,如曰:“惡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往殺矣。”
其次如孟子、曾子,皆繼續儒家之體系,更以孟子之論法,不只重視禮節,且更重視社會政策之接濟,其言曰:
“無恒產者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若平易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茍無恒心,放僻邪侈,無不為也。及陷于罪,然后從而刑之,是罔平易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平易近而可為也,是故明君制平易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怙恃,俯足以畜老婆,豐年畢生飽,兇年免于逝世亡,然后驅而至善,故平易近之從也輕。今也制平易近之產,仰缺乏事怙恃,俯缺乏畜老婆,豐年畢生兇苦,兇年難免于逝世亡,此惟救逝世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火哉!”
實已努力于刑事政策之發明,社會政策之接濟。
(三)禮治思惟與法治思惟之遞嬗
倡此說者,始為荀子,以儒家之禮治,為履行法治之東西,亦即以禮治法治,兼相采用,亦為誘致中法律王法公法治念頭之根源,后世之法家,如李斯、韓非,都出其門,故荀子有一方集儒家之精髓,一方開法家之提倡,在此時代,為中法律王法公法制思惟之一年夜改變,由禮治思惟轉為法包養網治思惟之界線。
此種思惟,認人道為惡,如《荀子》之《性惡》篇所載:
“古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取生而推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線人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生而禮義文理亡焉。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于爭取,合于犯分亂理而回于暴。故必將有師法之化,禮義之道,然后出于推讓,合于文理,而回于治。用此不雅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又曰:“故枸木必將待隱栝烝矯然后直,鈍金必將持礱厲然后利。古人之性惡,必將待師法然后正,得禮義然后治。……故性善則往圣王,息禮義矣;性惡則與圣王,貴禮義矣。故隱栝之生,為枸包養網木也;繩墨之起,為不直也。立君上,明禮義,為性惡也。”
是其立論,謂人道本惡,必用禮義法式“以矯飭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教化人之情性而導之”,又其《王制》篇曰:“……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使有貧貧賤賤之等,足以相兼臨者,是養全國之本也。《書》曰:'維齊非齊。’此之謂也。”又不雅其《禮論》篇曰:“……規則者,方圓之至;禮者,人性之極也。”
故荀子之法制思惟,為禮治法治兩者之混雜。
(四)法治思惟
我法律王法公法治思惟之發生,來源最早,此種思惟,師承儒道墨三家之理,遞嬗而成一有體系之學派,其退化之經過歷程,為天然法而進為報酬法,由家族法而進為法律王法公法。此輩法家為管仲、子產、慎到、尹文、韓非、商鞅、李悝等。其論法,純以客不雅的準馭現實,客觀的履行法之實用,持干預主義,以國度之力為制裁之東西。而道家之言法治,則以天然法為全能,取聽任主義,故自法治之精力上言之,道家以天然法為盡對準繩,法家以天然法為絕對準繩,而我法律王法公法制思包養行情惟亦可分為二派。
1. 天然法學派。此派以老子倡之,其幻想為有為而治,不雅其言曰:“我有為而平易近自化,我好靜而平易近自正,我無事而平易近自富,我無欲而平易近自樸。”又曰:“是以圣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心,強其骨……我無情而平易近自清。”又曰:“盡圣棄知,悍賊乃止;擲玉毀珠,小盜不起;焚符破璽,而平易近樸鄙包養網心得;掊斗折衡,而平易近不爭。”
蓋老子認宇宙之間一切清凈有為,而平易近自治,天然法即為人類之行動的尺度,不待人治而后始能自治之義,慎到亦主意萬物當各隨其性,聽之任之保存,莊子之《全國篇》,記其學說曰:
“彭蒙、田駢、慎到……知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成,知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成。故曰:‘選則不遍,教則包養網不至,道則無遺矣。’是故慎到棄知往己,而緣不得已。泠汰于物,認為事理。曰:‘知不知,將薄知而后鄰傷之者也。’溪裸無任,而笑全國之尚賢也;放蕩無行,而非全國之年夜圣;椎拍剜斷,與物悠揚;舍是與非,茍可以免。不師知慮,不知前后,魏但是已矣。推而后行,曳而后往。若飄風之還,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無非,消息無過,未嘗有罪。是何以?夫蒙昧之物,無建己之患,無用知之累,消息不離于理,是以畢生無譽。故曰:‘至于若蒙昧之物罷了,無用圣賢,夫塊不掉道。豪杰相與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行,而至逝世人之理,適得怪焉。”
可見天然法派之思惟,為客觀的、有為的,萬物皆處于天然,以宇宙間之天然法為最高道理也。
2.報酬法派。此派之主意,憲令科罰,皆須著之圖書,為治平易近之東西。設于官署,以報酬法為準繩,以天然法為助法,以為必有報酬法為之表現。方能使有為而治,以法為一切舉動之紀律,凡有運動,皆本諸法,如韓非子曰:“法者,憲令著于官府,科罰必于民氣,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又曰:“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蒼生者也。”又如《慎子佚文》曰:“法者,所以齊全國之動,大公年夜定之制也。”
此即報酬法學派之論法道理,認法必需具有必定性,而后始可科罰于平易近,齊全國之動,其視包養法之景象,則為整潔齊截,如《尹文子》曰包養網:“萬事者回于一,百度皆準于法,回一者簡之至,準法者易之極。”如《淮南子》曰:“今乎衡量規則,必定而不易,不謂秦楚叛變,不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刑之,萬世傳之,而以有為為之。”
以上二派,可為吾法律王法公法之系統上的兩個階段,再溯諸禮思惟、神權思惟、禮治思惟與法治思惟混雜之時期,則中法律王法公法系,由法令哲學著點論之,即可一目了然,洞悉中華法系,乃由思惟見諸談吐,由談吐見諸舉動,由舉動包養網價格見諸法治。自上古即相綿系而成一有紀律之演化,與吾國社會向行不悖。亦正包養合適法令之退化,而為退化之準繩。
總之,我法律王法公法制,自思惟言之,儒道墨三家可謂擺佈中國現代之思惟者,迨至戰國,李悝、商鞅等會合諸子學說,相互遞嬗,而回納于本位法,其后李悝著《法經》六篇,殿以《具法》,蕭何作律九章,則稱為《具律》,魏晉而后,則總之稱為《刑名》,隋唐以后,改稱《名利律》。[[7]]
至其各家思惟之分歧,乃因時期佈景之分歧,各自看法之互異,如儒家之主意禮治,兼主人治,如孔子曰:“人存則政舉,人亡則政息。”孟子曰:“徒法不克不及以自存”。法家即力斥人治之不妥,如《管子·明法》篇曰:“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又《慎子》曰:“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所出……”。
按管子、慎子之意包養網,人治須得人,不得人則最基礎不克不及治,且即得人,亦難憑信,不若法治為上也。道家以天然有為論法,而法家則尊敬法有最高權,一切須符合法規。是則儒家以禮讓為手腕,人才為東西,而企到達法治之目標,道家以天然有為為手腕,以到達有為為目標,法家以法為手腕,到達法治為目標。
綜諸上論,我國自上古至年齡戰國,已有完整之法令思惟,自不待言,下章即論中法律王法公法系之新意向,而喚起留意中華法系之回復也。
三、中華法系之新意向
我國古時之法制思惟,已略如上章所述,隋唐以后,近至宋明,法令軌制雖有更易,而思惟仍無甚年夜之變更,不外天然法已形消散,成為報酬法,因周秦以后歷代尊儒,社會退化,法學亦隨之退化也。惟至清季末葉,國勢漸危,外侮日急,掉地喪權,相繼而至,平易近族之思惟,因受外力之搾取,由自豪而變為自屈,一部人士與在因為她要義無反顧地結婚,雖然她的父母無法動搖她的決定,但還是找人調查了他,然後才知道他們母子是五年前來到京城,朝者,遂有維新之意,百政皆仿外人,而法令本以地區、國民、時光三者之特徵為制訂之獨一要件,亦掉臂及,盡習外律,以外律為本法律王法公法制制訂之模子。且法制之固有思惟,亦多受外來思惟之衝擊,體系中止甚或損失,至公民反動、清帝退位,中國本有回復之機遇,乃因軍閥政客之爭權奪利,仍一無所成,俟國府奠都南京,感國難之嚴重,思惟之危機包養網,乃群相打算法治,恢復我國本位之文明,回復中華法系之思惟與位置,他不由停下腳步,轉身看著她。不得完整模擬外人,而須留意自創。
原來創建一時期之法令,非屬易事,今依據我國一向的思惟、古代社會生涯之佈景、時期潮水之趨向、國度與平易近族之物資,我法律王法公法系之新思潮與意向于后:
一個時期之法令,必有一個時期的佈景,已如前述。此刻我國,畢竟系何時期,應基于何種思惟,而創設一種新法系。簡略言之,中華平易近族均感到國度與本身的義務,日益減輕,要自謀前途,自求性命線的演長也,[[8]]分兩項述之。
(一)法令應以國體為基本
我國開國之基本,系基于三平易近主義,而三平易近主義系國父孫中山師長教師所創,為公民黨治國之圭臬,是我法律王法公法律之思惟與立法精力,亦應以三平易近主義為最高準繩,與以前帝制時迥然分歧,此為我國國體之更迭,如胡漢平易近師長教師在《社會生涯之退化與三平易近主義的立法》一文中說:
“……我國驕傲清侵進,外族獨裁,垂二百余年,近復受帝國主義之搾取,使受經濟文明之侵犯,平易近族位置降低,政治組織崩壞,國民生計破產,成為全部中國題目,所以總理明示我人,開國治國之最高目標,必需從平易近族、平易近權、平易近生三方面同時并進,以完成平易近治、平易近有、平易近享的新國度,庶不致蹈帝國主義虛偽的平易近生主義或小我之本錢主義覆轍,但是平易近治、平易近有、平易近享的新國度何故完成,必先以武力打掃扶植之妨礙,而徹底表示反動主義,尤在于立法,是以無論何種反動,當以法令徹底表示其反動意義,如此之立法,謂之反動的立法,反動的立法有朝上進步性,所以要迎包養網 花園頭遇上世界一切新學理、新工作,反動的立法有改革性,所以不克不及因襲現代陳規繼續本國法系。”
即可斷定吾國立法之基本,第一要義即為以國體為制訂法令之尺度也。
(二)法令應以平易近族為基本
凡一法令,必合適其平易近族之風氣習氣及固有品德、特點黑色,即應以我平易近族顛末的特別之汗青傳統、平易近族的特別之靈魂性情,尤其是生涯規范性的品德、法制、風氣習氣、宗教等平易近族性情為法制之尺度。換言之,此亦即堅持平易近族之固有文明,堅持平易近族之不受拘束自力。
由上述兩點,即可闡明我法律王法公法學應改革之道路,茲更剖析如下:
1.中國歷代制禮立法,完整立于家族軌制的基本上,此包養網排名刻的立法,是立于國度平易近族好處的基本上。
2.以前的立法,保護君主獨裁,此刻的立法,擁戴國民好處,保證平易近族精力、平易近權思惟、平易近生幸福為中間。
3.以前的立法,獨留意農業社會家庭經濟之關系,此刻立法例在重視農工的國度平易近族經濟之關系。
4.以前私法公法不甚清楚,且大都納于公法之中,此刻須分明白,且將法的基本置于全平易近族之上。總之中華法系之新扶植,應以古代中國國度之不雅念、社會之佈景、平易近族之性情、國際周遭的狀況、世界潮水,對于中國固有及現有法令,施以新簡直定,在新的實際、對的的思惟、妥善的技巧之下,構成新的法之系統,藉以發揚平易近族的精力,同一平易近族的思惟,活著界法系中,不單恢復中華法系之固有位置,而須占一主要的法之範疇。
四、中華法系之法典
“明白了,媽媽不只是無聊地做幾個打發時間,沒有你說的那麼嚴重。”
我法律王法公法典,因古時科罰與禮教合一,所謂“出于禮儀即進于刑包養網心得”之意義,品德制裁與法令制裁彼此為用,且證諸舜命皋陶云:“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則義為教化之意”,故自漢唐以致明清之法典,平易近刑不分,因現代社會組織簡略,一切權之軌制,不甚完整,婚姻從諸習氣,應用平易近事訴訟者未幾,有則即屬刑事部門,故對于損壞次序之處分較為具體,而我國刑法,亦是以發財較早,如同羅馬法之平易近法然。據《尚書·呂刑》篇:“苗平易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是以我國刑法之產生,系因制裁苗族之故,專為對於外族者,所謂“報虐以威”也。刑官之最古者,為皋陶,如舜命皋陶云:“戎狄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尚書·堯典》)年齡時倉葛文曰:“德以柔中國,刑以威藍玉華知道自己此刻的想法是多麼的不可思議和離奇,但除此之外,她根本無法解釋自己現在的處境。四夷”,又征諸《國語》,載文仲之言曰“年夜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撲”之意,可見甲兵為科罰之一,兵刑不分,相演而后種族主義漸掉,始為通俗刑法。
堯舜時期,有五刑“墨、劓、腓、宮、年夜辟”,但為對外族而設,缺乏為成文法典。至夏商周三代,始有正式之法典,如《左傳》晉叔向云:“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又征諸《逸周書》云:“維四年夏……王命年夜正正刑書……太史挾刑書九篇,以升受年夜正。”又《年夜傳》魯太史先云:“先君周公作誓令彩秀也知道現在不是討論這件事的時候,所以她迅速冷靜地做出了決定,道:“奴婢去外面找,姑娘是姑娘,你放心,回去吧曰,毀則為賦,掩賊為躲,竊賄為盜,竊器為奸……有常無赦,在九刑而弗忘。”
是有九刑,自不待言,且據《康誥》所記成王對康叔封之言曰:“非汝封劓、刖人包養,無或劓刵”,是周在堯舜之五刑中,又加以約刵刑也,而《費誓》篇中“汝則有常刑,有六刑,有無余刑”足見周代刑之嚴緊也。
以后刑律再會于經傳者,如周穆王有《呂刑》,晉有被廬之法,楚有茆門之法,仆區之法,除《呂刑》外,今只要名,自鄭子產鑄刑書,晉趙鞅鑄刑鼎,始漸有成文法典之公布,等于羅馬法之十二銅表法也。
迨后,李悝著《法經》,內分六篇“為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漢時蕭何又增“戶法、擅興法、“那是什麼?”裴毅看著妻子從袖袋裡拿出來,像一封信一樣放在包裡,問道。廄法”,包養網比較名為《九章律》,至曹魏則增為十篇,晉宋齊梁,又增“斷獄、包養網告劾、系訊”諸篇而為二十篇,隋唐時又改為“斷獄、斗訟”,其后宋元明清,在實際上與法之思惟,無甚建樹,要皆襲成法,故平易近法、刑法、平易包養網價格近事訴訟法,皆相混雜。
清末,雖有各類法之草案,要皆模擬外人,且多未履行,至國府奠都南京,依三平易近主義為最高準繩,始次序遞次公布各法,成為較完美精美之法典,既與中國以前之法典分歧,與世界列國之法典亦不雷同,蓋實在質分歧,情勢亦嘗有異也。
五、中華法系之法制思惟與世界之法令退化
中華法系之思惟與法典,已如上述,今后分兩項,闡明中華法系與世界法系分歧之點:
(一)現代法之分歧
1.法制思惟之差別。歐美立法,依據權力,以好處為均沾,權力等分為目標,故其成果,有演成階包養層斗爭之風險。我國立法,系依據品德禮義。
2.法令本質之差別。西律主重小我權力任務,故擁戴本錢主義,我法例不擁戴本錢主義,且反限制之,對于債權,西律有傷害損失賠還償付之規則,我國則否。清季債權前提,仕宦例不代索利錢,如債包養網權人果屬麻煩,尚可扣頭相了償,如遇年夜赦之年,平易近間債權一概掉效,而對人事則強者加以克制,對弱者加以攙扶。如明律:“年夜臣親戚,非奉特旨,不許授官,違者斬。”唐律有“監主在監守外敵”一條,以仕宦成分,為奸罪之減輕前提。明律有“仕宦及士庶人,上言年夜臣德政者,斬”。唐律有“有瘡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唐律:“婦女pregnant未產,而拷決者杖一百。”清律:“年七十以上,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犯殺人者議定奏聞,取自上包養裁,盜及傷人亦收贖,余皆勿論。九十以上雖逝世罪不加刑,與年少受統一之維護。”
且歐美各系,以小我為本位,我國以家族為本位。
(二)近代法之差別
1.法制思惟之差別。歐美近代立法,雖漸由小我本位易為社會全部好處之趨向,由小我為社會單元之舊不雅念易以個人工作集團為立法之單元的建議,但仍著包養重于小我不受拘束,不外略加克制罷了,我國以平易近族為立法之單元,以全平易近族之幸福好處為條件。
2.法令本質之差別。歐美近代法,關于經濟之規則,仍有擁戴本錢主義與包養網心得共產主義二派思惟擺佈,我國則以均勻地權,控制本錢為關于地盤法之規則,以平易近族之經濟好處國度之經濟好處為基本。
六、結語
中華法系之思惟,歷代法典之變遷,今后之意向,已概如上述,作為發端吾法律王法公法系之本源,茲再論述者如就吾法律王法公法系之思惟與時期劃分而論,則可分為五期:
1.法學萌芽時代:為神權思惟時代,上古時期。
2.法學全盛時代:禮治思惟、禮制合治思惟、法治思惟各時代,年齡戰國時期。
3.法學漸衰時代:儒家思惟獨霸,約二千余年免除百家,漢至清季中葉時期。
4.法學中止時代:外來思惟侵人,固定之法系精力消散,清末平易近初時期。
5.法學回復時代:以本國固有之法學精力,在三平易近主義之準繩下,兼采本國思惟合適于國體平易近情者,制訂法令,本日之立法時期。
綜論之,吾法律王法公法系,自古迄今,彼此綿系,獨樹一幟,而吾國依之立國數千年,自有其不滅之精力,本日之時期,固與以前分歧,法亦當異于曩者,而亦不克不及亦習外律有治內法律王法公法之理,現當吾輩習法者,皆感建立中華法系之主要,然非一蹴而幾也,愿共圖之。
[[1]] 該文原載于《中華法學雜志》1945年第4卷第8期。
[[2]] 今通譯為威格摩爾,為美國有名法學家,其代表作為1928年出書的《世界法系概覽》,即文中所呈現的《世界法令體系年夜全》。
[[3]] 今通譯為穆罕默德。
[[4]] 按此處作者援用《尚書·皋陶謨》,此句漏引一字,應為“自我平易近聰慧”
[[5]] 疑為作者筆誤,此處應該為“倘有撻伐”。
[[6]] 疑為作者筆誤,此處應該為“政刑為輔”
[[7]] 此處系作包養網者筆誤,應為《名例律》。
[[8]] 此處“演長”疑包養為“延伸”之誤。
此文摘錄自張晉藩主編:《中華法系的回想與前瞻》,第448-456頁,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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