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井地”非三代井田,而是為滕國設計的地盤軌制——一個誤讀的暴政幻想
作者:梁濤
來源:《孔子研討》2024年第5期
摘要:《孟子》一書所言“井地”并非如趙岐、朱熹以來所懂得的“古井田之法”,而是為滕國設計的地盤軌制。“井地”為動賓詞組,井是動詞,指劃分田界,構成方形或長方形的面積,地指地盤。“井地”意同于“井衍沃”“井牧其郊野”,指給地盤劃分田界;“井地”也可以做名詞,指劃分田界后的地盤。從“請野九一而助”可知,孟子的“井地”針對的重要是野,具體計劃是八家配合占有一井地盤,一井為九百畝,每家各占一百畝為私田,還有一百畝為公田,八家配合耕種公田,供給勞役地租,私田的收穫歸農夫一切,公田的收穫則歸正人、士人一切,以實包養網現孟子“無正人,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正人”的幻想。孟子提出“井地”的佈景是戰國授田制,但由于堅守“恒產”“取于平易近有制”“謹庠序之教”的暴政原則,其軌制設計與戰國諸侯的地盤軌制有很年夜的分歧。廓清“井地”非三代井田制,而是為滕國設計的地盤軌制,可以對孟子的暴政幻想有新的認識和懂得。
關鍵詞: 孟子 井地 授田制 暴政
作者簡介:梁濤,歷史學博士,中國國民年夜學國學院傳授、博士生導師,重要研討標的目的為中國思惟史、儒學思惟史、經學思惟史、出土簡帛等。
孟子是孔子之后儒家又一位代表人物,他將孔子的仁發展為暴政,完成了一次思惟的飛躍。說到孟子暴政,就不克不及不提到中國歷史上影響深遠的井田制,由于孟子暴政的焦點是“制平易近之產”,而《孟子》一書又提到“井地”,故后世注家、學者便認為現代存在著一種井田制,孟子所論反應的恰是這一軌制。又由于儒家視三代為幻想社會,這樣井田制便具有了特別的光環,成為現代圣王的幻想之制。所以每當社會出現危機,百孔千瘡,儒生就會把目光投向孟子的井田制,從中尋找救世之策,構成西漢的“限田說”、王莽的“王田制”、西晉的“占田制”和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分歧計劃,“并在宋、明、清等王朝還不斷有人企圖小規模的試行,足見其影響之深遠”。[1]20世紀20年月,胡適等學者對現代存在井田制提出質疑,引發“井田制有無”的討論[2],此后確定派與否認派爭論不休,一向延續至今,成為學術史上一至公案。但不論是確定還能否定,多數學者都不懷疑孟子曾提到過現代的井田制,只不過前者認為孟子所說反應了必定的歷史事實,是研討現代井田制的主要資料,后者則認為孟子的井田是一種托古改制,幻想的成分多于史事的投射,歷史上不曾實行過孟子式的井田制。還有學者留意到,孟子只談到“井地”,沒有論及井田,井地是孟子為滕國設計的地盤分派計劃[3],但其與孟子的暴政幻想是什么關系,還是個需求探討的問題。既然井田的觀念最早見于《孟子》,后世關于井田的討論也重要是因為孟子而起,那么要破解井田之謎,就要回到《孟子》,了解一下狀況孟子是若何論述所謂“井田”的。
一、井田:一個誤讀的暴政計劃
孟子游說諸侯,宣講暴政,勸各諸侯國統治者“制平易近之產”,使平易近眾擁有“恒產”。但孟子的暴政思惟是慢慢發展、完美起來的,由于游說對象分歧,言說的重點也有所分歧,紛歧建都觸及地盤軌制問題。孟子在宋國時,碰到還是王子的滕文公,“孟子道性善,言必稱堯舜”(《孟子·滕文公上》),深深打動了滕王子。不久滕定公往世,滕文公繼位,于是拜孟子為師,協助本身奉行暴政,后世所認為的孟子井田,就是出現在這一時期。《孟子·滕文公上》:“滕文公問為國。孟子曰:‘平易近事不成緩也’”文公問若何管理國家。孟子提出了有名的“恒產”說,認為起首要解決平易近眾的地盤財產問題,其云:
平易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茍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于罪,然后從而刑之,是罔平易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平易近而可為也?(《孟子·滕文公上》)
不過孟子雖然主張應給予平易近眾“恒產”,但并沒有提出具體計劃,而是轉而談到賦稅問題,主張“取于平易近有制”,向蒼生征收賦稅要有必定的軌制,征稅的標準應該是非常之一,根據是夏、商、周都征收什一稅。孟子說:
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貢。”貢者,挍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田而缺乏,則必取盈焉。為平易近怙恃,使平易近盻盻然,將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怙恃,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在其為平易近怙恃也?夫世祿,滕固行之矣。《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孟子·滕文公上》)
夏朝以五十畝為單位采用貢法,商朝以七十畝為單位采用助法,周朝以一百畝為單位采用徹法,其稅率都是非常之一。三種稅法之中最好的是助法,最欠好的是貢法。貢法是實物稅,比較若干年的收穫,取均勻數作為定額。豐年,多收不為過,歉歲,糧食不夠吃,卻都按定額征取,所所以欠好的稅法。助法是勞役稅,又稱藉法,藉通借,指借平易近力耕種公田。故助法普通要有公田,與農夫占有的私田相對。這樣歉歲雖然收穫減少,但不會按定額征收,防止了貢法傷平易近的情況,是一種較好的軌制。徹法也是實物稅,可是按比例征收,而不是像貢法按定額征收。東漢趙岐注:“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4]農夫耕種一百畝地盤,抽取此中十畝的收穫作為賦稅。“徹”為徹取、抽取之意。不過由于孟子又說到“雖周亦助也”,認為周朝也行助法,結果使學者誤以為徹也包含助法。朱熹注“徹,通也,均也”,認為徹是并行貢法和助法,“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5]當代學者也多采取這種說法,認為徹法是貢、助兼行的“雙軌制”。[6]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孟子所謂“雖周亦助也”,是說周人在徹法之外,同時兼行助法。徹法就是徹法,并不包含助法。只不過孟子認為助是較好的稅法,而助法需求有公田,故引《詩》說明周朝也行助法,但并不是說徹法包含助法。搞清了徹法與助法的關系,再來看孟子所謂的“井田”就不難懂得了。
孟子說明“取于平易近有制”后,接著提出“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孟子·包養滕文公上》),將教化作為暴政的一個主要內容,這對懂得孟子的井田同樣很是主要。最后孟子引《詩》“周雖舊邦,其命維新”,鼓勵文公以文王為榜樣,盡力行暴政,“亦以新子之國”。遭到孟子的激勵,不久文公又派人來詢問。
使畢戰問井地。
孟子曰:“子之君將行暴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夫暴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谷祿不服,是故暴君貪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一書并沒有提到“井田”,只在本章兩次說到“井地”,但后世注家卻釋“井地”為“井田”,由此引出所謂井包養平台推薦田的問題來。如趙岐注曰:“畢戰,滕臣也。問古井田之法。時諸侯各往典籍,人自為政,故井田之道不明也。”[7]朱熹亦說:“文公因孟子之言,而使畢戰主為井地之事,故又使之來問其詳也。井地,即井田也。”[8]這些說法均為猜測之詞,是不克不及成立的。前文孟子只談到夏商周三代的稅法,并沒有觸及井田的問題,文公何故會想到要問“古井田之法”呢?假如說稅法是地盤軌制的一個主要內容,由稅法必定要問及地盤軌制,也是講欠亨的。因為孟子所說的三代稅法各不雷同,夏朝實行貢法,商朝實行助法,周朝則兼行徹法與助法,三代并不存在統一的稅法,因此也不存在統一的地盤軌制,文公若問的是“古井田之法”,那么他問的是夏、商、周哪個朝代的呢?根據孟子的見解,助法最好,貢法最差,徹法處于助法、貢法之間,為次一等的稅法,兼行徹法、助法應略同于或優于徹法。從稅法上看,則“古井田之法”應該是指商代劃分公田、私田而實行助法的地盤軌制。但從下文來看,孟子恰好主張兼行助法和徹法,所以釋“井地”為三代的“井田”是不成立的,文公的“井地”之問并非指“古井田之法”。
按,“井地”應是一個動賓詞組,井是動詞,指劃分田界,構成方形或長方形的面積,地指地盤。由于平原地區地盤廣袤,一塊塊帶有田界的方形或長方形的地盤彼此相連,便構成井字形狀。[9]井的這種用法在典籍中常見,如《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進修賦。”楚司馬掩登記土、田上的收獲,此中“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等均是動賓結構,“度”“鳩”“辨”等是動詞。“井衍沃”亦應這般,“井”是劃分田界,“衍沃”是平展肥饒之地,“井衍沃”即在衍沃之地劃分田界,構成井字形。又如《周禮·地訴訟徒·小司徒》:“乃經地盤,而井牧其郊野。”這里的“井”“牧”均是動詞,井是劃分田界,牧是管理,“井牧其郊野”即劃分、管理郊野。“井地”的用法應該與“井衍沃”“井牧其郊野”雷同,指給地盤劃分田界,以便授予農平易近地盤。前文孟子既已向文公陳述了恒產的需要性,由于當時地盤一切權在國家手里,農平易近有無恒產,重要取決于國君的態度,故孟子只是提出恒產,沒有進一個步驟論及若何分派地盤的問題。現在文公“使畢戰問井地”,表現他想規劃、分派地盤,給農平易近以恒產,奉行孟子的暴政幻想,所以孟子立刻激動地說:“子之君將行暴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相反,假如文公是問“古井田之法”,孟子的反應就難以懂得了,前文孟子既未提到井田,也沒有將其與暴政聯系在一路,何故會認為文公要行暴政呢?“井地”是劃分田界,授予農夫地盤,而孟子奉行暴政起首就是要“制平易近之產”,故孟子說“夫暴政,必自經界始”。“經界”就是“井地”,二者內涵是分歧的,都是劃分田界,授予農平易近地盤。“經界”,趙岐釋為疆界,認為“經”與“界”同義。朱熹則釋為管理田界,認為“經”是動詞。“謂治地分田,經畫其溝涂封植之界也。”[10]朱說是。“夫暴政,必自經界始”一句,“經界”只能是動賓結構,否則缺謂語。其實趙岐也是這樣懂得的,他注此句:“經亦界也。必先正其經界,勿侵鄰國,乃可均井田。”[11]趙岐把“經”釋為“界”,結果發現少一動詞,于是加一“正”字,做“正其經界”。只是趙岐沒有現代人的語法觀念,對此缺少自覺罷了。當然,經界也包養網可以做名詞,因為管理后的田界亦可稱經界。井地亦這般,劃分田界后的地盤也可稱井地。由于這個緣由,井成為表現地盤面積的概念,一井為九百畝。“經界不正,井地不鈞,谷祿不服”一句中,經界、井地即用作名詞,已由動賓短語轉化為動賓式復合詞,但經界、井地的內包養網涵仍存在聯系,即經界指地盤的界線,井地指界線內的地盤。孟子認為,劃分的田界不公平,分派的地盤就不服均,農夫所收的谷物與正人的俸祿就不公正。“谷祿”的對象有所分歧,谷側重農夫,祿針對的是正人。經界關涉分派公正與否,故暴君貪吏必定會破壞經界。相反,“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分田”是分給農夫田,“制祿”是頒給正人祿,二者是聯系在一路的。從“分田”一詞看,井地顯然就是指劃分田界、分派地盤,這也是孟子暴政的焦點內容。孟子強調了經界的主要性后,接著談到若何在滕國分派地盤,由此可知井地與所謂現代井田最基礎沒有關系:
夫滕,壤地褊小,將為正人焉,將為野人焉。無正人,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正人。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逝包養世徙無出鄉,鄉田同井,收支相友,同舟共濟,疾病相攙扶,則蒼生親睦。方里而包養井,井九百畝,此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務畢,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粗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孟子·滕文公上》)
文公若是問“古井田之法”,孟子自當直接告訴。但是孟子先是贊嘆文公要行暴政,接著強調經界的主要性,現在又說“夫滕,壤地褊小”,而偏偏不談及現代井田的情況,這不是很希奇嗎?可見,文公最基礎不是問“古井田之法”,而是問若何規劃、分派滕國的地盤,實現孟子的恒產幻想。在孟子游說的諸侯中,滕文公是獨一被孟子打動并愿意踐行其暴政主張的君主,而孟子前文提出的“恒產”“取于平易近有制”“明人倫”的暴政三原則中,焦點就是“恒產”,遭到孟子激勵的文公預計規劃、分派地盤,將老師的教誨付諸實踐,不是很正常嗎?以往學者論及井田,只留意上文“方里而井,井九百畝”一段,認為孟子是描寫現代井田制,或認為孟子是在托古改制,卻疏忽了孟子最基礎不是討論現代的井田制,而是為滕國制訂地盤分派計劃。假如摒棄成見,仔細閱讀上文,孟子究竟是說“古井田之法”,還是滕國“井地”之法,是不難搞明白的。在上文中,孟子起首剖析了滕國的國情,指出滕國地盤狹小。孟子曾說,“今滕,絕長補短,將五十里也”(《孟子·滕文公上》),滕國方圓僅五十里,是魯國的附庸國,是以文公可規劃、分派的地盤無限,並且不成能包含已耕種的地步,只能是野外尚未開墾的地盤。文公所問“井地”的地,學者直接釋為田,生怕未必準確。《孟子》一書中“地”字出現54次,普通是指地盤,如“處所百里而可以王”(《孟子·梁惠王上》),“海內之地,方千里者九,齊集有其一”(《孟子·梁惠王上》),“此所謂率地盤而食人肉”(《孟子·離婁上》)等,這里的地都不限于地步,重要指地盤或邊境。此外還有一些特別用法,如“若無罪而就逝世地”(《孟子·梁惠王上》),“天時不如天時”(《孟子·公孫丑下》),“六合”(《孟子·公孫丑下》)等。以上用法占了52次,只要兩例似指地步包養網,一例是“今夫麥,播種而耰之,其地同”,但這里的“地”實際指泥土,即下文所說“雖有分歧,則地有肥磽”。別的一例即前文孟子引龍子曰:“治地莫善于助。”這能夠是因為地盤經過開墾后就成為地步,故加一“治”字,作“治地”。相反,《孟子》一書中“田”字出現33次,除用作田獵之外,均指地步,如“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孟子·梁惠王上》),“極力耕田”(《孟子·萬章上》),“易其田疇”(《孟子·盡心上》),“人病舍其田而蕓人之田”(《孟子·盡心下》)。還有兩例“郊野”連用,“郊野不辟,貨財不聚”(《孟包養子·離婁上》),“地盤辟,郊野治”(《孟子·告子下》),但這里的“郊野”是偏義詞,重要指野,因為野開辟后可以成為田,故稱郊野。從《孟子包養網》包養田、地的分歧用法來看,“井地”的地不是指田,而是指未開墾的地盤,具體講應該是處于滕國鄉野的地盤。[12]文公了解滕國不像其他國家,有年夜片地盤可供分派,故重要是問若何規劃、分派鄉野的地盤,而孟子的答覆也重要側重于野。
接著,孟子說到正人與野人的問題。“將為正人焉,將為野人焉”“將”,副詞,應當之意。“為”,有也。滕國雖然狹小,應當有正人,應當有君子。“無正人,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正人。”以往學者囿于“古井田之包養網法”的成見,往往釋正人為居于國中、需求承擔軍事義務的國人,野人為居于野外、不承擔軍事義務的人,未扣住具體語境,不夠準確。其實這里的正人、野人分別指勞心與勞力者,孟子在滕國時,曾與農家許行的門徒陳相就“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展開辯論,認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全國之通義也”(《孟子·滕文公上》)。正人即勞心者,他們伴隨體力勞動與腦力勞動的分工而出現,不事耕耘,重要負責對平易近眾的教化與管理,孟子重要用其指代具有儒家幻想的士人階層。對于這種正人的社會價值與感化,孟子曾做過積極辯護(見《孟子·盡心上》)。所以,孟子這里所謂的正人,重要指參與政治、從事教化的士人。他們雖“不耕而食”,但就社會分工而言,顯然又是公道的,對于國家管理與人倫教化有主要貢獻。至于野人,天然是指體力勞動者,尤其是指居于野的體力勞動者。現代有國、野之分,國指國都與四郊,野指四郊之外的農業區。《國語·齊語》韋昭注曰:“國,郊以內也。”[13]“說明郊與國的關系底本密不成分,凡指國也應包含郊區在內。”[14]到了戰國時,國、野的對立雖然有所弱化,但仍然存在,《荀子·強國》云:“進境,觀其風俗……進其國,觀其士年夜夫。”“進境”,雖然已進進一個國家,但依然還在鄉野,“進國”才算進進國都。就居平易近而言,戰國時棲身于國的重要包含當局仕宦、官私手工業者、行商坐賈、士人以及郊區農平易近等,野則包含郊區以外的耕耘者。孟子曰:“在國曰販子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謂庶人。”(《孟子·萬章下》)正人、野人是孟子分派地盤的對象,而地盤重要在鄉野,這在孟子設計的計劃中看得很是明白。
最后,孟子提出“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的具體計劃,以往學者囿于成見,認為孟子是談“古井田之法”,而夏商周三代的稅率均為非常之一,故對孟子的計劃出現兩種稅率頗感迷惑,于是折衷調和,試圖做出公道的解釋,但是都無法自圓其說。其實孟子最基礎不是發思古之幽情,而是針對滕國提出本身的暴政計劃。“國中什一使自賦”,是讓國中的工商業者交非常之一的稅。對于郊區的地盤實行徹法,同樣是什一稅。由于郊區的地盤已經分派出往,不成能再從頭分派,故孟子用“什一使自賦”一句帶過,而將關注的重點放在了野,“請野九一而助”才是孟子計劃的重點,上面的文字都是圍繞這一句展開的。此中“方里而井,井九百畝,此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一段,是對“野九一而助”的具體說明,由此可知孟子的計劃是八家配合占有一井地盤,一井為九百畝,每家各占一百畝為私田,還有一百畝為公田,八家配合耕種公田,供給勞役地租,私田的收穫歸農夫一切。那么公田的收穫歸誰一切呢?由于戰國實行授田制,從理論上講,當然應該歸國家一切,不過孟子對此似還有更具體的考慮,這就是他所說的:“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卿以下”指年夜夫和士,他們受圭田五十畝,余夫指一家之中成年勞動力之外其余可以從事勞動的人,他們也可以受圭田二十五畝,按一個年夜夫或士家中有兩名余夫計算,年夜夫或士受田五十畝,加上兩名余夫的田五十畝,正難受圭田一百畝。可見孟子的公田實際是用作年夜夫、士及其余夫的圭田,圭田是供年夜夫、士祭奠用的地步。《禮記·王制》說:“夫圭田不征。”說明國家對于圭田不征稅,其收穫歸年夜夫、士一切,用于祭奠。《王制》又說:“年夜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孟子引《禮》也說:“惟士無田,則亦不祭。”(《孟子·滕文公下》)可見當時良多士已沒有圭田,無法舉行祭奠,只能薦新,即用時鮮的食物祭獻。孟子設計的公田顯然是為清楚決士人、正人的地盤問題,所以孟子請求“公務畢,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農夫耕種完公田,然后才可以耕種本身的私田,以此區別正人與野人。別的,孟子請求農夫“逝世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在正人的管理、教化下,“收支相友,同舟共濟,疾病相攙扶,則蒼生親睦”。這與孟子在滕國執意奉行三年之喪一樣,都是出于倫理的考慮,是孟子奉行儒家教化的一種嘗試。
根據以上剖析不難看出,孟子針對國、野實際提出了兩種分歧計劃,包養網排名由于國是仕宦、工商業者、士人的棲身地,郊區的地盤也已分派出往,假如從頭分派,必定會惹起牴觸,故孟子只是提出“國中什一使自賦”,沒有觸及地盤分派的問題。對于滕國沒有“恒產”的農夫,只能靠野外沒有開墾的地盤來解決了,孟子“請野九一而助”恰是針對此提出的。[15]概況上看,“九一而助”與“什一使自賦”似乎只是兩種分歧的稅法,但實際有最基礎的分歧。要做到“九一而助”,必須要對地盤進行規劃和分派,將一井地盤分給八家,每家百畝,還有一百畝公田,具有強烈的設計顏色,只要在未開墾的地盤才能夠實行。孟子的設計有兩個特點:一是有公田,二是實行助法。設置公田,如孟子所言,重要是為了區別正人與野人,使野人養正人、正人治野人在地盤軌制上得以實現。孟子的正人重要是指以儒者為代表的士人階層,隨著士人人數的增添,人們對“不耕而食”的士人多有質疑,孟子從“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的立場出發,確定士人對于管理、教化的感化,故為他們設計了專門的公田,以實現“治人者食于人”的“全國之通義”(《孟子·滕文公上》)。有公田必定有助法,孟子對助法情有獨鐘,稱“耕者助而不稅,則全國之農,皆悅而愿耕于其野矣”(《孟子·公孫丑上》),并說“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孟子·梁惠王下》)。從經濟的發展來看,從勞役地租到實物地租、再到貨幣地租是普通規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已廣泛采用實物地租的情勢,孟子卻主張實行勞役地租的助法,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顯然是違背經濟規律的。[16]但孟子倡導助法重要不是出于經濟的考慮,而是出于倫理、教化的目標,在孟子的暴政藍圖中,庠序、學校之教是一個主要的內容,這必定需求有必定數量的士人、正人,這些士人、正人也需求有必定的地盤財產,而實行助法,讓農夫耕耘公田,可以拉近農夫與士情面感上的距離,一方面正人可以安心教化、管理野人,另一方面野人也有義務奉養正人,實現了孟子所說的“無正人,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正人”。可見,孟子雖然主張“無恒產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孟子·梁惠王上》),但在軌制設計上,還是充足考慮到士人好處的。關于助法的稅率,由于八家共耕一百畝公田,則每家各耕12.5畝,加上私田為112.5畝,則稅率為12.5÷112.5=0.11,略高于徹法的非常之一(0.1)。孟子這樣設計,重要是安身儒家立場、奉行人倫教化的一種嘗試,其具有必定的復古傾向,但絕不是什么“古井田之法”。[17]
二、井田乃戰國授田制,而非夏商周三代的地盤軌制
夏商周三代能否存在“古井田之法”呢?以往學者認為三代存在井地主如果根據《孟子》,由于孟子提到井田——實際只說到井地,又說到公田、私田,故重要是根據這兩項論證井田的存在。既然孟子最基礎沒有談論“古井田之法”,而只是提出了滕國地盤分派的計劃,那么歷史上關于孟子提出現代井田制的說法就掉往了立論的根據,圍繞井田制的種種觀點與見解,就需求從頭審視和檢包養討。認為現代存在井田,一個主要根據是現代地盤往往劃為井字,郭沫若說“殷、周兩代曾經實行過井田制”“田字自己即是一個證據”“現代必定有過豆腐干式的田制,才幹夠產生得出這樣四方四正,規整劃分的田字”。[18]甲骨文中田字寫作“田”等形,金文字形年夜致雷同。《說文》云:“樹谷曰田。象四囗。十,阡陌之制也。”段注:“此說象形之指,謂囗與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縱一橫也。”郭沫若根據田字像阡陌縱橫之井形,便斷言“井田制是斷然存在過的”,后成為論證井田制最常見的方式,但是卻是年夜有問題的。郭沫若說的是井田制,但決定地盤軌制的不是農田的形制,而是地盤占有關系以及產品分派情勢,也就是人們所說的生產關系。現代先平易近生涯于黃河沖積平原及河谷盆地,這里土質肥饒,雨水充分,常有水災,于是先平易近因地勢做溝洫以疏導之,同時標識田界、開辟途徑,一朝一夕,便在平展廣闊的地盤上構成一道道阡陌、溝洫縱橫的井字形。但這些井字形地盤的占有關系與產品分派情勢與孟子描寫的地盤軌制有最基礎的分歧,因此不克不及稱為井田。以往學者由于信任孟子提到過現代的井田,于是按圖索驥,試圖證明井田的存在。但根據後面的剖析,孟子最基礎沒有提到現代的井田,而是針對滕國的情況而提出的地盤分派計劃,這樣想從孟子所言井地以證明現代存在井田的做法,便掉往了根據。相反,判斷三代的地盤軌制可否稱為井田,應當以孟子描寫的地盤軌制為標準。畢竟,歷史上長期爭論不休的井田問題是由孟子惹起的。
有學者提出三代雖然不存在井田制,但存在著井田,井田與井田制是兩個分歧的概念。“井田是疆理地盤為井字形方塊田的耕耘方式。井田制是將地盤劃分為小塊授予農夫獨立耕耘的分派地盤占有權的軌制。不克不及混雜兩類分歧性質的概念,以井田的存在論證井田制的來源。”[19]區分井田與井田制當然有必定的意義,但認為三代存在井田仍值得商議。因為三代有沒有井田,只能以當時人們的稱謂為準,若三代雖然存在井字形的地盤,但當時人們并不稱其為井田,而只是稱為田或其他名稱,就不克不及認為已經出現了井田。就像明天一些農村的地盤仍然由田坎、途徑劃分為井字形,但人們并不是以就稱其為井田,更不會將其與現代井田聯系在一路。從文獻資料來看,整個三代尚沒有出現井田的用法,也沒有效井字表現地盤單位。郭沫若說:“西周的金文里面有好些賜田和以地步賠償或買賣的紀錄,而都是以‘田’為單位。”[20]這正好說明西周的地盤單位是田而不是井,盡管田字取阡陌縱橫之形。還有學者從公田、私田論證井田的存在,孟子設計的井田中有公田、私田之分,又援用《詩·小雅·年夜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于是認為這說明周代也存在井田,孟子所論恰是周代井田。其實孟子引《詩》只是想說明周代實行助法,并不表現他想將周代的地盤軌制照搬到滕國。孟子生涯的戰國,不論是生產力程度還是生產關系,都與西周有最基礎的分歧,其設計的公田、私田天然也不會與西周雷同。正如不克不及因為有井字形包養網地盤便稱其為井田一樣,也不克不及簡單將歷史上的公田、私田歸為井田。
從現代地盤軌制的發展來看,井田制乃是特別歷史時期的產物,其佈景是戰國時期的國家授田制,當時各諸侯國出于富國強兵、對外兼并的需求,將地盤授予小生產者,以此安慰生產,增添賦稅,這種做法在先秦兩漢文獻尤其是《周禮》中多有反應,孟子游說諸侯,勸其制平易近之產,也是以國家授田為佈景的,只不過孟子安身平易近本,倡導暴政,他設計的田制更多體現了儒家“富之”“教之”的幻想,與戰國諸侯單純為發展生產、對外擴張的田制有所包養網分歧。由于這一時期,一是“井”已成為地盤面積單位,一井為九百畝,并且以井為單位來規劃、組織生產,如“九夫為井”(《周禮·地訴訟徒·小司徒》)、“鄉田同井”(《孟子·滕文公上》)等。二是出現“井田”的用法,如“斷方井田之數”(《管子·奢侈》)等,并出現了《孟子》與《周禮》所記的兩種井田形式,盡管《孟子》《周禮》都沒有應用井田一詞,但它們規劃地步都是以井為單位的,是以嚴格說來只要到戰國時才出現了井田。此中,《周禮》所記較多反應了當時各國的授田情況,而孟子所言重要體現了他的暴政幻想,且僅僅奉行于滕國。[21]二者雖有分歧,但都產生于戰國,是戰國授田制下的產物。但是由于后人的誤讀,以為孟子是講“古井田之法”,將本屬于戰國的井田制錯置于三代,并試圖將《周禮》與《孟子》兩個分歧的田制系統強行統合在一路,結果治絲益棼,惹起無謂的爭論包養。既然孟子并沒有談到“古井田之法”,就不應根據孟子將三代地盤軌制稱為井田制,而只能將井田放在戰國授田制下進行從頭考核。唯有這般,才可以對爭論了兩千年的井田問題做出徹底的廓清息爭決。
戰國授田制的出現,既與生產力的衝破、諸侯兼并的社會現實有關,也是現代地盤軌制長期發展演變的結果。我們了解,人類社會是在父權家族階段進進階級社會的,父權家族由父家長以及若干代後代構成,并包含必定數量的非不受拘束人包養,成年後代雖然可以結婚組成家庭,稱為室,但他們沒有經濟獨立權,父家長應用對家族經濟活動的治理壟斷了家族的財產,出現了人類歷史上的第一種公有制——父家長公有制,但分歧于個體公有制,它不僅沒有崩潰父權家族,反而強化了父家長的統治,晚期氏族公社的私有制遭到破壞。是以,父權家族的出現,是人類文明發展史上的一件年夜事,它標志著在社會生涯的一切軌制上、在人與地和人與人的關系包養上的反動。由于生產力程度低下,父權家族階段,人們只能采取配合耕耘的情勢,生產由父家長掌管,糧食則分派到各室,室沒有成為獨立的生產單位,如徐中舒師長教師所說:“現代的原始農業,都是在氏族或父系家長制下配合協力進行的,一夫一妻制的大家庭氣力太單薄了,缺乏以單獨地馴服天然,與天然災害作斗爭。”[22]家族成員依血緣關系而居,配合勞作,這樣就構成家長制家庭公社,公社必定占有年夜塊的地步,這些地步假如在平原地區的話,出于澆灌或標識田界的需求,能夠會劃分為井字形,但這些地步并不克不及稱為井田。從地盤占有關系看,家庭公社的地盤屬父家長一切,產品則由父家長分派,具有隨意性,沒無形成穩定的軌制,與孟子描寫的井田制有很年夜的分歧。
夏商周三代進進了王朝國家階段,這種國家樹立在某個部族對其他部族的馴服之上,馴服者部族的首領成為握有生殺年夜權的統治者,而多數被馴服部落或氏族則成為被統治者,需求向馴服部族供給賦稅勞役。但不論是馴服者還是被馴服者,其社會基礎單位都是家族或宗族。“在晚期國家階段,血緣關系往往不僅沒有被已經出現的地緣關系和地區組織所代替,並且還在人們的政治、經濟生涯中繼續發揮感化。無論是商的內服和外服,還是周的國中和野中,當時最基礎的社會細胞還是家族甚或氏族,剝削關系出現在兩類族團之間,統治者最基礎無法衝破狹隘的血緣界線直接針對單個的人實施奴役,而只能針對集體,指定某族專服某役,并以被統治各族的族長作為實施剝削的代表人。”[23]所以晚期國家的地盤一切制具有非常明顯的二重性:一方面是國有或王有,另一方面則是宗族或部落一切。王有或國有尚缺乏以完整代替族有或部落一切,相反,國家向被統治部落征收賦稅,要靠其族長的共同才可以實現。從生產力發展程度來看,三代是青銅時代的耒耜農業,雖然商代已出現青銅,但重要用來鑄造祭器,很罕用作農具,當時的生產東西重要是耒耜。受農具的限制,耕種一塊地盤需求大批人力的投進,故當時多采取集體勞動的情勢。卜辭有“王年夜令眾人曰田”的記載,從“眾人”一詞看,殷人采取的是集體勞動,“眾人”的成分,學者普通認為是與王本家之人,[24]卜辭所記的田,顯然分歧于孟子所說的井田。
周革殷命之后,晚期國家的二重地盤一切制仍然存在,并獲得進一個步驟發展。一方面“普天之下,難道王土”(《詩·小雅·北山》),周皇帝名義上是全國地盤的一切者,王有制獲得進一個步驟發展。另一方面,周皇帝又通過分封的情勢將包養網地盤賜給諸侯,諸侯又賜給年夜夫,構成多層次的地盤占有,皇帝、諸侯對生齒、地盤的把持才能無限。由于生產力程度低下,西周耕種的田有菑、新、畬三種,實行“三年一換土易居”的休耕、輪耕制,這就是《爾雅·釋地》所說:“田一歲曰菑,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25]這種田制后人稱為爰田制(即換耕制),與孟子所說的田制顯然包養有所分歧。西周田制有公田、私田之分,《詩·小雅·年夜田》:“有渰萋萋,興云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曾引此詩說明“惟助為有公田”,故公田實行助法,需借平易近力耕種。又說“助者藉也”,故公田亦稱藉田。《詩·小雅·年夜田》說“曾孫來止”,據鄭箋,曾孫指成王,周王對祖先和神靈習慣自稱曾孫。成王親自視察、催促耕種,故公田為皇帝之田。私田與公田相對,應為“我”即《詩》作者的田。朱熹注:“此詩為農夫之辭。”[26]不確。西周社會的基礎單位是宗族,族長代表宗族占有地盤,故“我”非普通的農夫,而是族長,私田為屬于宗族或族長的地盤。不論是公田還是私田,面積普通都比較年夜,非孟子所說的百畝。令鼎有文:“王年夜藉農于諆(其)田……王歸自諆田。”令鼎是康王時器,其銘文記載康王行藉田禮,借平易近力耕種公田(藉田)。從“年夜藉(借)農”來看,康王公田的面積應該不小。據《國語·周語上》,“宣王即包養網位,不藉千畝”,則皇帝的公田有千畝之多。又《詩·周頌·噫嘻》說:“駿發爾私,終三十里。”“私”指私田,可見屬于宗族或族長的私田面積也不小。由于公田、私田的面積廣年夜,加之生產力程度低下,故周人只能采取集體耕耘的情勢,構成“千耦其耘”(《詩·周頌·載芟》)、“十千維耦”(《詩·周頌·噫嘻》)的年夜規模耕耘場景。雖然這里的“千”“十千”只是蓋言其多,未必實指,但詩人所描寫的一千對甚至一萬對農夫配合耕耘的田制,與孟子所言井田無疑具有天壤之別。這些農夫也不是個體生產者,而是來自分歧的宗族,在族長的帶領下進行集體生產,耕種屬于本宗族的私田以及皇帝的公田。所以周代雖然有公田、私田,但與孟子所說的公包養網比較田、私田分歧,二者屬于分歧的田制。如學者所說,孟子井田是以個體勞動廣泛化為條件的,“只要個體勞動已經成為能夠,才會出現‘八家各私百畝’的事實,反之,在個體勞動尚不存在的情況下,無論把私田說成是農奴的份地,抑或說成是公社社員的份地,都會顯得毫無意義。”[27]
戰國時期,由于鐵器、牛耕的普及,個體農平易近可以完成農作的全過程,五口之家即是一個獨立的生產單位,不再需求“千耦其耘”的年夜規模集體勞作。這時登上政治舞臺的一批新興卿族,如完成分晉年夜業的韓、趙、魏等,他們不再像年齡的國君那樣將地盤分封給卿年夜夫貴族,而是直接分派給農平易近耕種,國家、宗族二重地盤一切制轉變為國家一切制,農平易近由隸屬于宗族轉而隸屬于國家。由于能夠為君主、國家直接供給賦稅和兵源的重要是這一階層,是以通過授田的情勢,將農夫固著于地盤之上,課之以稅,征之以兵,充足開發地盤,保證稅源和兵源,便成為各國變法的一個主要內容。戰國授田制恰是在這一佈景下產生的,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地盤國有。國君具有地盤的一切權,有大批地盤可供安排,農夫分得的只是地盤的應用權,普通不克不及買賣。第二,計戶(人)授田。由于戰國是以一夫一妻為焦點的個體大家庭為主,故以戶為單位進行授田,在仍然風行大師族的地區,則計人授田。與當時生產力程度相適應,授田份額為一夫或一戶百畝,以便充足發掘勞動者的生產才能,創造更多的財富。第三,完全田界。為了使授田制能順利進行,當局通過阡陌、封疆樹立起完全的田界,將地盤劃分為百畝的方形或長方形,一塊塊百畝的地盤彼此相連,便構成井字形。井不僅指地盤面積,也可以表現行政區劃,“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周禮·地訴訟徒·小司徒》)。第四,嚴密戶籍。為了便于授田和征收賦稅徭役,當局對生齒進行統計,樹立起嚴密的戶籍軌制,用行政強制手腕把持勞動者,制止生齒隨意遷徙。農夫被編進戶籍、領取地盤后,納稅退役于當局,成為國家的編戶齊平易近。第五,國家剝削。國家對授田農平易近征收繁重的賦稅,“年夜體分為租、賦、役三部門,普通來說,租依田征收,賦、役依人(或戶)征收,此中賦普通重于租,役又重于租賦。國家支出又以各種情勢在剝削者中間進行二次分派,此中有的部門是仕宦俸祿”。[28]不難看出,孟子為滕國設計的田制,在地盤國有、計戶授田、完全田界等方面,與戰國授田制是分歧的,說明孟子的井田其實也是戰國授田制下的產物。但孟子從暴政、霸道幻想出發,對授田制下農平易近遭遇的繁包養網重剝削以及國家權力對宗法倫理的破壞,則深惡痛絕,最基礎不克不及接收。孟子說:“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正人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而平易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孟子·盡心下》)故孟子設計的田制,增添了公田、助法——重要為了倫理教化,以及“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重要體現“薄稅斂”(《孟子·梁惠王上》)的內容。假如說重要由法家奉行的授田制是為了“盡地力之教”,對外兼并、擴張的話,那么孟子的井田在“制平易近之產”之外,還有“謹庠序之教”(《孟子·梁惠王上》)的更高尋求,體現了儒家與法家分歧的政管理念。所以孟子雖然也主張“逝世徙無出鄉,鄉田同井”,但重要是為了維護“收支相友,同舟共濟,疾病相攙扶”的宗法倫理,與法家為獲取賦稅、勞役而對農平易近采取超經濟強制有最基礎的分歧。后人談論井地主要根據《孟子》與《周禮》,由于二者的政管理念分歧,實際是提出了兩種分歧的井田。《周禮》由于接收了法家思惟,其設計的地盤軌制與戰國授田制較為接近,而孟子從暴政幻想出發,其倡導的井田則與諸侯的授田存在較年夜的差異。二者雖有分歧,但都是戰國授田制下的產物,若放在戰國時代佈景下進行討論,不難對二者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評價。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后世經學家卻誤以為孟子是講“古井田之法”,是陳述三代的幻想之制,于是井田被視為現代先王的年夜經年夜法,具有了高尚的位置,試圖從中尋找改造弊政的計劃,經學史上圍繞井田的爭論實際樹立在對經典的誤讀之上。近代學者雖然具有了歷史觀念,認為孟子所說的井田未必實行于三代,廓清了以往經學家的一些錯誤,卻跳不出趙岐、朱熹以來的誤讀,一些學者雖然留意到“井地”與井田的分歧,但沒有將其放在孟子的暴政思惟下進行探討,因此無法對井地的具體內涵、體現了什么樣的經濟思惟做出周全的剖析息爭讀,這不克不及不說是令人遺憾的工作。
三、井田與孟子的暴政幻想
根據以上剖析,孟子所說的井田并非三包養代的地盤軌制,而是在戰國授田制下針對滕國的地盤軌制設計,是實現其暴政幻想的具體計劃。孟子通過總結三代“廢興生死”的歷史經驗教訓向統治者指出:“三代之得全國也以仁,其掉全國也以不仁。國之所以廢興生死者亦然。”(《孟子·離婁上》)孟子平生像孔子一樣,周游列國,游說魏、齊等國君主,盼望他們能效法堯、舜以及三代之王,“制平易近之產”,實施暴政,結束戰亂,使國民過上安寧、富饒的生涯。孟子說:“徒善缺乏以為政,徒法不克不及以自行。”(《孟子·離婁上》)管理國家,不僅要有“善”,並且還要有“法”,要有相應的軌制,孟子的暴政就是這種軌制和法。孟子的暴政包含恒產、什一稅、“謹庠序之教”三原則,井田則是孟子在滕國落實暴政三原則的具體軌制設計。明乎此,圍繞孟子井田制的貌同實異的見解就能夠得以廓清了。有學者留意到,孟子只在滕國談論過現代井田制,在其他國家則不論及這一問題,而是極力勸說國君制平易近之產,于是認為《孟子》中實際存在兩種井田制:一種是孟子所敘述的現代井田制,也稱“井地制”;一種是孟子主張在戰國實行的作為其暴政焦點的“恒產制”,可稱為“新井田制”。前者是孟子對現代軌制的追憶,但僅記其“粗略”;后者是孟子保護地盤公有權的軌制設計,因為是個人的主張,所以講得比較詳盡。[29]這種見解沒有跳出“古井田之法”的成見,誤把孟子在分歧場合的論述看作是舊與新兩種井田制,是不克不及成立的。
如前所述,孟子的暴政包含恒產等三原則,而井田則是落實恒產等原則的軌制設計。恒產指固定的地盤財產,包含固定的占有權和固定的數額,數額就是孟子反復陳述的“百畝之田”“五畝之宅”。在滕國時,由于文公想將孟子的主張付諸實踐,孟子需求考慮地盤的分派問題,故設計出井地的計劃。孟子的井地帶有濃厚的儒家顏色,如設置公田、實行助法等,更多是出于對倫理、教化的考慮。后來到了魏國、齊國,由于梁惠王、齊宣王最基礎無意實行孟子的主張,孟子只能向諸侯宣講恒產說,勸其制平易近之產,而沒包養有機會談論地盤軌制問題,故不再談論“井地”——規劃、分派地盤了。孟子離開滕國來到魏國后,曾與惠王談論過恒產的問題。惠王埋怨說:“寡人之于國也,盡心焉耳矣。河內兇,則移其平易近于河東,移其粟于河內。河東兇亦然。察鄰國之政,無如寡人之專心者。鄰國之平易近不加少,寡人之平易近不加多,何也?”(《孟子·梁惠王上》)值得留意的是,孟子雖然譏諷惠王是龜笑鱉無尾,但并沒有批評其不可恒產,而是強調“不違農時”“勿奪其時”。出現這包養網比較種情況能夠是因為,隨著戰國授田制的奉行,向農夫授百畝之田已成為魏國的國策。魏文侯執政時,任用李悝為相,“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規定“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即一個五口之家,耕田百畝,“行之魏國,國以富強”(《漢書·食貨志》)。梁惠王雖然志年夜才疏,治國無方,但在農業生產上還是頗為專心的。上文惠王稱“河內兇,則移其平易近于河東,移其粟于河內”,說明魏國幅員遼闊,有年夜片的地盤可供開墾,文侯時確立的一夫“治田百畝”的政策一向延續下來。《商君書·徠平易近》說三晉“土狹而平易近眾”,主張采取優惠政策,招徠三晉平易近眾來秦國開墾荒地,能夠只是相對而言,不具有代表性。從相關資料來看,魏國是向農夫授予百畝地步的。惠王雖然在發展生產上盡心盡力,但他制平易近之產是為了對外擴張、兼并,而不是行暴政,不是為了讓平易近眾過上充裕、安寧的生涯,所以孟子不是指責惠王沒有制平易近之產,而是批評其不斷對外開戰,使平易近眾飽嘗戰爭之苦,並且“違農時”“奪其時”,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
孟子離開魏國后,來到了齊國,時齊宣王執政。值得留意的是,孟子在齊國時,曾批評宣王制平易近之產。“仰缺乏以事怙恃,俯缺乏以畜老婆,樂歲終身苦,兇年難免于逝世亡。此惟救逝世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義哉?”(《孟子·梁惠王上》)依照孟子的說法,制平易近之產就是要使農夫有百畝之田、五畝之宅,這般方可以“仰足以事怙恃,俯足以畜老婆”,齊國顯然沒有做到這一點,這能否意味著齊國沒有給農夫授田百畝的政策呢?謎底應該能否定的。授田百畝是戰國時各國的廣泛做法,唯有此才能夠充足發掘勞動潛力,發展生產,富國強兵,在列國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齊國天然也不克不及破例。由齊國稷下師長教師編訂的《管子》一書中,多有一夫百畝的記載。“一農之量,壤百畝也。”(《管子·臣乘馬》)“地量百畝,一夫之力也。”(《管子·山權數》)長期生涯于齊國的荀子也說:“家五畝宅,百畝田,務其業而勿奪其時,所以富之也。”(《荀子·粗略》)“匹夫者,以自能為能者也。……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荀子·王霸》)所以齊國統治者不成能不理解授田百畝的事理,孟子批評的應該是實際執行的情況,而齊國之所以沒有授予農平易近足夠的地盤,能夠與國君獨占、壟斷了大批地盤有關。這在《孟子》中也有反應:
曰:“寡人之囿方四十里,平易近猶以為年夜,何也?”
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平易近同之,平易近以為小,不亦宜乎?臣始至于境,問國之年夜禁,然后包養網敢進。臣聞郊關之內有囿方四十里,包養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則是方四十里為阱于國中,平易近以為年夜,不亦宜乎?”(《孟子·梁惠王下》)
囿是國君畜養禽包養網獸的園林,普通面積較年夜,並且制止平易近眾進內,這樣就占往了大批地盤。從孟子稱“始至于境,問國之年夜禁,然后敢進”來看,齊國境內有大批園囿之類的禁地,境是國境,國境之內的地盤重要是野。“郊關之內”才是國,這里“有囿方四十里”,同樣占往了大批地盤。可見戰國社會牴觸重要體現為國家地盤一切制下的國家壟斷與農夫受田缺乏,而不是地盤公有制下的貧富分化。在國家地盤一切制下,授田可否順利奉行,很年夜水平上取決于國君的意志,國君若貪圖個人享樂,占有大批園囿,就會影響到對農平易近的授田。所以齊國雖然具有大批地盤,但紛歧建都授予農平易近,國君可以根據需求,或留作本身的園囿,或由當局直接經營,或獎勵軍功,這樣就會使一部門農夫授田缺乏,“仰缺乏以事怙恃,俯缺乏以畜老婆”。由于國君把握著地盤資源,恒產可否實現取決于國君的意志,所以孟子只能把暴政的盼望依靠于國君的“不忍人之心”上。孟子將暴政依靠在君主的不忍人之心上,似無邪、不切實際,如后人所批評的,是“迂遠而闊于工作”。可是在國君把握地盤一切權、決定地盤授予的戰國國家地盤一切制下,這乃是一種無奈之舉,也是獨一可行的方式。或許孟子也不信任宣王真能發不忍人之心,只不過他秉持“平易近為貴”的價值理念,作為一名流人不克不及不為平易近眾呼吁,向君王進諫。對于孟子來說,性善只是實行暴政的能夠條件,“平易近為貴”才是他請求“制平易近之產”、提出恒產計劃的真正緣由。
注釋
[1]胡寄窗:《關于井田制的若干問題的探討》《學術研討》1981年第4期。
[2]朱執信、胡漢平易近、廖仲愷、胡適等:《井田制有無之研討》,上海:上海華通書局,1930年。
[3]齊思和:《孟子井田說辨》《中國史探研》,石家莊:河北教導出書社,2000年,第321-348頁。賴建誠:《井田辨:諸說辯駁》,臺北:學生書局,2012年,第13-24頁。
[4](漢)趙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義》上,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334頁。
[5](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254頁。
[6]金景芳:《井田制的發生和發展》《歷史研討》1965年第4期。
[7](漢)趙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義》上,第348頁。
[8](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256頁。
[8]袁林說:“所謂‘井地’,就是按‘井’的形狀或情勢劃分地盤。……‘井’字在這里的實際含包養義就是方塊,‘井地’就是按方塊形狀來劃分地盤。”(《兩周地盤軌制新論》,長春:東北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0年,第240頁)
[10](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256頁。
[11](漢)趙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義》上,第348頁。
[包養網價格12]值得留意的是,《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記掩“書土、田”以“量進修賦”,即統計各種地盤上的收獲以制訂賦稅之法。楊伯峻說:“書土、田是總綱,下分九種言之,則土與田是二事。”[楊伯峻:《年齡左傳注》(修訂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107頁]可見“田”分歧于“土”,與孟子區分“地”“田”是分歧的。
[13](年齡)左丘明撰,徐元誥集解:《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219頁。
[14]趙世超:《周代國野軌制研討》,西安:陜西國民出書社,1991年,第13頁。
[15]銀雀山竹書《田法》:“五十家而為里,十里而為州,十鄉〈州〉而為州〈鄉〉。州、鄉以地次受(授)田于野。”(銀雀山漢墓竹簡收拾小組:《銀雀山竹書〈遵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竹書雖是漢簡,但其內容也反應了戰國的情況,從“受(授)田于野”一句,可知戰國授地主如果在野進行的。
[16]周國林:《關于孟子“助法”思惟的評價》《孔子研討》1990年第1期。
[17]李則鳴說:“孟軻所設計的井田計劃,不論是公田、私田,還是五畝之宅,都是一次性分派,永遠占用,顯然是以鐵耕時代‘深耕易耨’的精耕農業為佈景設計出來的,這恰是孟軻所處時代的明顯烙印。”[《孟軻井田說及其相關諸問題探源》《武漢年夜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5期]
[18]郭沫若:《十批評書》《郭沫若選集·歷史編》第2卷,北京:國民出書社,1982年,第25-26頁。郭沫若關于井田的觀點前后有變化,在1930年出書的《中國現代社會研討》一書中,郭沫若認為“周代自始至終并無井田制的實施”。但1945年出書的《十批評書》中,他又明確確定井田制的存在。韓國磐指出:“郭沫若所否認的是孟子所述的井田制,而確定的卻是《周禮》所載的井田制,這兩種井田制名同而內容分歧。”[韓國磐:《井田制的否認及其再確定》《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3期]
[19]史建群:《井田與井田軌制》《農業考古》1989年第1期。
[20]郭沫若:《十批評書》《郭沫若選集·歷史編》第2卷,第26頁。
[21]袁林說:“相對于戰國授田制來說,《周禮》系統與其基礎統一,而《孟子》系統則和它存在著牴觸。”(《兩周地盤軌制新論》,第269頁)
[22]徐中舒:《論商于中、楚黔中和唐宋以后的洞——對中國現代村社配合體的初步研討》《思惟戰線》1978年第2期。
[23]趙世超:《指定退役軌制略述》《陜西師范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3期。
[24]張永山:《論商代的眾人》,胡厚宣等:《甲骨探史錄》,北京:生涯·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2年,第129-264頁。
[25]關于菑、新、畬,學者有分歧的懂得,可參見袁林的綜述歸納綜合(《兩周地盤軌制新論》,第130-131頁)。
[26](宋)朱熹:《詩集傳》,朱杰人、嚴佐之、劉永翔編:《朱子全書》第1冊,上海:上海古籍出書社,合肥:安徽教導出書社,2002年,第628頁。
[27]趙世超、李曦:《西周不存在井田制》《人文雜志》1989年第5期。
[28]袁林:《兩周地盤軌制新論》,第235頁。
[29]屈英劍:《論〈孟子〉里兩類分歧性質的井田制》《東南平易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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